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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由哪级法院来判 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如何复核
2021年4月6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吴宇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死缓由哪级法院来判

死缓由哪级法院来判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判处死缓后由高级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所以刑罚体系中没有规定死缓。死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可见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凡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都可以适用死缓;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死缓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没有确定的结果,只有导致两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即经过2年以后,或者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法律对这一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靠审判机关判断。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判处死缓后由高级法院核准。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如何复核

人民检察院对死刑怎样复核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复核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是无权进行复核的,但可以提出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知识就是对“人民检察院对死刑怎样复核”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复核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是无权进行复核的,但可以提出意见。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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