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文章列表
哪些情况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 构成单位自首的要件是什么
2021年5月14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哪些情况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

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的情况: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构成单位自首的要件是什么

构成单位自首的要件是什么

关于单位自首构成要件究竟包括哪些方面,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所谓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

二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包括单位自动投案和单位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方面。

三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应包含单位自动投案、单位如实供述罪行和单位自愿接受审判三个方面的内容。

四要件说则认为,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除三要件说所主张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体现单位的意志。

笔者认为,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实质上是自首制度构成要件的争论在单位自首制度中的延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够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自首时,必须具备犯罪人自愿接受国家的审判这一要件。二要件说没有充分考虑自首自愿接受国家的审判这个重要法律特征。但是,仅仅将自首制度的三个要件简单引入到单位自首制度的构成要件的研究中,显然没有考虑到单位自首的内在特征,忽视了单位自首与自首两者之间的区别,因此,三要件说也不全面。

笔者认为,成立单位自首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具体实施者必须能够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2.自动投案;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自愿接受国家的审判。


来源: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哪些情况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构成单位自首的要件是什么


吴宇——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1592121989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9212198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