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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之后又撕票怎么判刑 网络贩婴案件主犯与从犯量刑一样吗
2021年5月12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绑架之后又撕票怎么判刑

一、绑架之后又撕票怎么判刑

绑架之后将人质撕票,符合绑架罪的判刑标准。“撕票”如果从行为上看就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是否是故意杀人,按刑法规定会处死刑,不会单独定罪,也不会数罪并罚,均以刑法第239条规定处罚。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如何认定既遂

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绑架罪的,本文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讨。我们知道绑架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分歧很大。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法院以绑架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笔者持有异议。理由有:

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

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

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或缺的问题。综上所述,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绑架之后又撕票怎么判刑犯罪嫌疑人做绑架之后又撕票行为非常恶劣,具体判刑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之后是否有自首情节等来决定。对于这类绑架案件量刑内容感兴趣,可能你还不了解这时可以找律师一对一为你讲解。

网络贩婴案件主犯与从犯量刑一样吗

一、网络贩婴案件主犯与从犯量刑一样吗

网络贩婴案件主犯与从犯量刑不一样。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二、网络贩婴被抓判刑多久

网络贩婴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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