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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缓,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如何处罚 注射死刑意味着什么
2021年5月16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什么是死缓,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如何处罚

一、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怎么处罚

第五十条有说明死缓期间有故意犯罪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什么是死缓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从上文的讲解中可以知道,要是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话,则此时就要由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了。同时,还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什么是死缓,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进一步了解相关。

注射死刑意味着什么

似乎没有太多人对这个条款1996年3月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正案并于第二年的元旦起实施,细心的人们发现,在该法第212条关于方面有了一些细微的变化,此条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死刑等方法执行,行刑地点可在刑场或指定的场所内执行。

似乎没有太多人对这个条款的变化表现出兴奋,因为在此法生效实施后的几年内,枪决作为死刑执行的唯一方式的地位似乎并没有受到挑战或动摇。当然,死刑的执行方式比以前文明多了,没有五花大绑、游街示众,但是,注射死刑,却仍然只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形式上,静静地等待着。

注射死刑的优点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笔者几位在中级法院的朋友坦言在参加行刑中,一段时间内看到肉类就反胃。

注射死刑的执行则较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四支注射剂由不同的行警注入死刑犯的静脉中,由于其中只有一支为致死性药物,一针为辅助性药物,另两针为生理盐水。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时被打针一般,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且无法确认致死药物由谁注入,因杀人而产生的厌恶感较小。

注射死刑,小规模的尝试已在进行当注射死刑被纳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两年后,云南昆明中院,在一位颇具前瞻性的法院院长的指挥下,一项与某医科大学联合进行的研究在悄然进行着,并在动物活体的实验中取得成功。

第一例注射死刑在一名五十多岁的女死囚身上进行,该死囚因与人通奸并毒杀亲夫而被判处死刑。从注射开始到确认罪犯死亡仅几分钟时间。据法医观察,行刑过程中,死者无明显痛苦表现,死后尸体无任何异常,如睡着一般。

新世纪伊始,我国在注射死刑方面又所进展,最高院指定北京、成都等几个中院为注射死刑试点法院。5月份,成都中院成功地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行刑。北京中院也成功地实施了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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