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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不负责任怎么办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有哪些?
2021年5月12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司法鉴定不负责任怎么办



一、司法鉴定不负怎么办


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因不负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


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司法鉴定证据不被采用的情形有哪些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不负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在鉴定过程当中某些利害关系人根本就没有回避,司法鉴定人人为的修改了鉴定结论等。对于司法鉴定的这项工作一向实行的就是监督制,所以,绝不可能鉴定的结论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承担任何的,开头也已经给大家解释过,除非是因为申请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有哪些?



一、司法鉴定证据不被采用的情形有哪些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能作假吗


原则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是不能够作假的,因为我国有相应的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根据该项制度的规定,司法鉴定作假是要负法律的。但是不排除有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司法鉴定的结果不真实。


参考法律条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2、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3、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因严重不负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司法鉴定的结论很多时候就是作为重要的证据的,可并不代表着只要经司法鉴定得出来的意见就一定会被采用。如果鉴定机构鉴定的流程不符合规定,或者是鉴定者与案件有关系等情形,此鉴定结果即使是正确的也不会被采用。







来源: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司法鉴定不负责任怎么办,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有哪些


吴宇——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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