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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过程中投案是否属于自首 交通肇事是否成立自首存在争议
2020年10月14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上海,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追捕过程中投案是否属于自首

1988年,覃某某从某工业大学毕业后进入了县工商银行工作。已近23岁,可是由于其父母都在农村务农,家境贫寒,加上他本人个子矮小,五官丑陋,所以一直没有女朋友。好心同事帮他介绍对象,无奈女方见过他一次后就再无下文。他自己很着急,父母也替他着急。找城里姑娘看来是不行了,于是父母开始帮他张罗着在农村找个媳妇。很快就找到了年轻貌美的李某某。李某某高中毕业后未考上大学,虽在家务农,却一心想到城里去工作。媒人—到她家提起这门亲事,李家就答应了。

1990年,覃某某和李某某结了婚,孽在县城里帮李某某找了一份售货员的工作,一年后,生了—女,过上了似乎很幸福的生活。无奈,李某某并不是一安份守己的女人,仗着自己长得有几分姿色,和外面的男人开始勾搭上了,从此看着家里的男人怎么也不顺眼。夫妻反目成仇,几乎是每天一小吵,两天一大吵,1994年,两人离婚,孩子由李某某抚养。19955年4月初,**知李要改嫁的消息:因不甘于自己的女儿称别的男人为父亲,又恨李-嫌自己丑陋,于4月13日到李某某处,欲强行抢走女儿。李*肯,并从厨房拿出菜刀相阻挡。争执中,覃某某恼羞成怒,从李某某手中夺过菜刀,朝其头部、颈部连砍数刀后逃走。李*英经医院抢救无效当夜死亡。覃某某得知李某某死亡的消息后,取出存在工商银行全部存款仓皇出逃。

孽出逃后,李某某父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了刑侦组,寻找线索,组织追捕。先后赴上海、天津、内蒙古、宁夏、云南等地追捕10余次,均未能将覃某某兵抓获归案,追捕工作一时陷入僵局。为了打开局面,公安人员耐心细致地向覃的父母及亲属讲党的政策和法律知识,言明利害关系,打消他们疑虑。覃父母表示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积极与正在外边逃窜流浪的覃联系,劝他早日投案争取宽大处理。覃某某也深感漂泊流浪的潜逃生活带来的只有心酸和苦痛,他想念含辛茹苦把他养大的父母,想念他可爱的不到7岁的女儿,他终于明白,即使自己逃到天涯海角,也始终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1998年3月10日,覃某某走进了公安机关的大门,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最终判决覃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交通肇事是否成立自首存在争议

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中自首问题的认定一直存在讨论。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和实际案件的复杂性,自首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自首制度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由此可见,自首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否定论认为,肇事后主动报案、保护好现场、抢救被害人等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交通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再次进行自首认定为重复评价。

肯定论认为,在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同时行政和刑事。这两种并不相互否定和排斥。行政法规定上述义务的目的与刑法规定自首的目的不同,行政法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规制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刑法规定自首的根据:一是因为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减少;二是为了减轻刑事司法的负担。所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义务,并不意味着对自首的否认。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不仅严格了认定程序,还明确了从宽处罚的幅度。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因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表明,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的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虽然自首行为的内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交通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有部分相同,但两者并不矛盾,而是同时进行的,不影响对自首行为的定性。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中成立自首,并贯穿于三个量刑档次。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了交通肇事案件,承认自己肇事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而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在量刑时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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