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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孙金山律师毒品案辩护意见之“公诉机关两次变更起诉追加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二审应纠正”!
2020年10月14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意见(八)——

公诉机关两次变更起诉追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二审应纠正

公诉机关第一次变更起诉追加“在深圳市某村6-13号房查获绿色粉末377.08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MDMA成分)”,第二次变更起诉追加“在深圳市某城1701房查获绿色药片4.43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MDMA成分、黑色固体147.33克和植物茎叶471.63克(经鉴定均含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白色固体1862.29克(经鉴定含咖啡因成分)、白色粉末464.74克(经鉴定含利多卡因成分)”,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认定以上事实,有违证据规则,二审应开庭审理,予以纠正

对于第二次变更起诉追加的部分。从称重笔录看,称量、封装时间为2018412日,距被查获已近两年半之久。为何刚被查获时,侦查人员未对以上可疑物进行称量、封装?从勘验笔录看,查获当时,侦查人员已对查获现场进行了详细地勘验,为何当时,侦查人员仅勘验出了起诉书中第一次指控的毒品种类,而未能勘验出第二次追加指控的毒品种类退一步讲,201671日新的《规定》施行以后,侦查人员为何不依照新的规定对某城上观查获的所有可疑物称重、取样、封装、送检?按照新的规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应当在3日内送检,至迟可延长至7日。那么新规施行后,侦查员应当在201674日之前称重、取样、封装、送检,至迟可延长至201678日。但侦查人员未能依法执行再退一步讲,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曾于2016919日、124日两次退侦,侦查人员也应当在退侦期间,严格按照新规及时称重、取样、封装、送检。但侦查人员仍未能依法执行!如此,201671-2018412日近两年的时间内,第二次追加指控的毒品均未依法称重、取样、封装、送检,谁能保证其未变性、未被调换、未被混合?很难保证!!!如果侦查人员能在201671日新规施行后,及时依法对第二次追加指控的毒品进行封装,那么即使在近两年后的2018412日再对其称重、送检,也起码能保障在201671-2018412日期间,其不至于被调换、被混合、变性。可正是因为侦查人员未能及时执行新规,造成了今天无法解释的矛盾!刚查获时,并未勘验出这些毒品,案发近两年半后,又勘验出了这些毒品(期间未对其依法进行封装),这实在难以让人信服!!!辩护人甚至后怕,在不久的将来,公诉机关还会继续追加起诉?望二审能严守证据规则,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不予认定该节事实。

对于第一次变更起诉追加的部分。从取样、称重笔录看,取样、封装时间为201774日;称量、封装时间为201781日,距被查获已一年半之久。刚被查获时,侦查人员也未勘验出该毒品,在201671-201774日一年多时间内,未以新规,及时对该毒品进行封装、送检的情况下,又在一年半后的201774日勘验出了该毒品,也着实难以让人信服!!!具体理由同上。辩护人希望二审对该节事实亦不认定。

另外对于第一次变更起诉追加“某村查获的377.08克绿色粉末”,仅成分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MDMA,但一审未对其作含量鉴定“部分事实不清”,二审可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具体理由:

其一、201671日开始施行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四)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该377.08克绿色粉末,经成分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MDMA,属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行为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应按照以上规定对其进行含量鉴定。

其二、本案查获的其他含甲基苯丙胺和MDMA的粉末,均进行了含量鉴定为何后来追加起诉的377.08含甲基苯丙胺和MDMA的绿色粉末不进行含量鉴定呢?

其三、《大连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载于《人民司法》2009年第3期)中规定,对缺少作为定罪量刑重要证据的毒品含量鉴定意见的上级法院可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

辩护人:上海

                                          师:孙金山

                                                   


来源: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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