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七)——
如果不纠正刘某、黄某的刑期,一旦“阿某”到案,将无法对“阿某”量刑
前面已论证,因本案系制造MDMA(摇头丸),且属“不能犯的未遂”。一旦将来“阿某”到案,公平合理的话,也只能在徒刑幅度内对“阿某”量刑。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本案系“能犯的未遂”,公平合理的话,最重也只能判处“阿某”无期徒刑。而一审对刘某、黄某的量刑却是死缓、无期。如果二审不纠正一审对刘某、黄某的量刑,因“阿某”罪责明显大于黄某、刘某,如要保障个案的实质公平,以后只能判处“阿某”死刑或死缓(限制减刑),但前面已论证,最重只能判处“阿某”无期徒刑;如“阿某”到案后,对其在无期以下量刑,如不纠正刘某、黄某的刑期,势必然造成同案犯量刑上的明显不平衡,也是对刘某、黄某的不公!
综上,如不纠正刘某、黄某的量刑,一旦“阿某”到案,人民法院对“阿某”的量刑将面临“进退维谷”的困难。
辩护人:上海
律 师:孙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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