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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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孙金山律师毒品案辩护意见之“即使定罪,三名制毒上诉人罪责也明显小于‘阿某’,更应在徒刑幅度内判处三上诉人比‘阿某’更短的刑期”!
2020年10月14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意见(五)——

即使定罪,本案三名制毒上诉人罪责也明显小于“阿某”,更应在徒刑幅度内判处三上诉人比“阿某”更短的刑期

“阿某”(甚至包括“K某”)是最终的)毒品所有者、为主出资者、制毒原料提供者(所有者)、制毒提议者、策划者、人员纠集者、组织指挥者、雇佣指使他人参与制毒者地位及所起作用均要明显胜过已到案的三名上诉人,即使定罪,在量刑上,三名上诉人应与“阿某”有明显区别,方可体现个案的实质公平。具体来看:

1、现有证据能够一致地证实,本案制毒原料的提供者(所有者)、(最终的)毒品所有者均为“阿某”及幕后老板;黄某、吴某只是帮“阿某”加工毒品(如加工成功,将只是从“阿某”处获得一定的加工费而已,黄、吴二人均非制毒原料及最终毒品的所有者);刘某即使被定罪,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系制毒原料及最终毒品的所有者,其性质至多与黄某、吴某相仿。

黄某在侦查阶段后期(第6-8次供述)及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均能一致证明,制毒原料是“阿某”提供的,其只是为“阿某”加工“摇头丸”,如加工成了,其只是收取每粒2元的加工费而已

黄某在侦查阶段的第6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84-85[……问:你之前的供述称你在某哥的指示下参与制造摇头丸,情况是否属实?答:当时回避了实情事实是……放了几天后,我就问过阿某,阿某就跟我说那些是MDMA,并且问我肯不肯帮他加工,只要加工六万粒出来,并且我们需要的压片机、场地费用等他负责出了按照一粒2元计算报酬给我们,我当时就是为了占这点小便宜,就答应了……]

黄某在侦查阶段的第7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90[……问:你们是如何分工操作的?答:我是通过刘某认识阿某的,阿某让我们帮他加工制作摇头丸由阿某出资出制毒原料我主要是上传下达阿某的意思,吴某负责制作和运输,刘某是介绍人,并初期垫资支付租赁场地、购置相关设备等费用。问:你们的利润如何分配?答:阿某按每粒2让我们帮其将制毒原料压片成摇头瓦,所得利润吴某占50%,我和刘某各得20%,另外10%是用于杂费等。问:你们制作了多少摇头丸?答:我们预期是制作6万粒,但还未制作成功。……]

黄某在侦查阶段的第8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93[……问:你们是如何分工操作的?答:我是通过刘某认识阿某的,阿某让我们帮他加工制作摇头丸由阿某出资出制毒原料我主要是上传下达阿某的意思,吴某负责制作和运输,刘某是介绍人,并初期垫资支付租赁场地、购置相关设备等费用。问:你们的利润如何分配?答:阿某按每粒2让我们帮其将制毒原料压片成摇头瓦,所得利润吴某占50%,我和刘某各得20%,另外10%是用于杂费等。……]

虽然黄某在侦查阶段第6次供述时称,其在之前的供述中回避了实情,但针对“制毒原料的提供者(所有者)、(最终)的毒品所有者”一节,黄某在之前的供述中也一致称,系“阿某”

黄某在侦查阶段的第3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77-79[……问:你将制作毒品摇头丸的犯罪事实交代清楚?答:……阿某走了之后,某哥才告诉我准备帮阿某加工摇头丸,加工费为每粒2……问:阿某的情况?答:……某哥讲过那些摇头丸是帮阿某加工生产的……]

虽然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但针对“制毒原料的提供者(所有者)、(最终)的毒品所有者”一节,刘某在供述中也一致称,系“阿某”

刘某在侦查阶段的第2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8[……问:将事情的具体经过说一说?答:……次日,我和阿某再次聊天时,他叫我帮他在深圳租一间仓库来存放一些制作摇头丸的原料并制作摇头丸成品,让我只负责租仓库和平时接送原料,到时付给我每粒成品2元的利润。我就说这种事好危险,做不长久的,他就说只制作6万粒,用时一个星期左右就行了。当时我就不敢做这种事,就说可以帮他介绍别人租给他。……]

刘某在侦查阶段的第3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12-13[……问:将事情详细交代清楚?答:……在我回来深圳之后,阿某电话中联系让我去制作摇头丸,一开始是叫我出资向他购买制毒原料,让我制成成品之后他再回收,我当时就拒绝了然后阿某又提出第二个方案,是由他提供原料和其他费用,让我制成成品,每粒加工费是2,一共制作6万粒,这个我就同意了。……]

刘某在侦查阶段的第5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23[……问:具体如何分工操作?答:由阿某提供制毒原料,初期我先垫付场地、设备等费用,具体制作由黄某、吴某两人负责。阿某则承诺每粒摇头丸2元利润给我们,这些利润其中我占三成,黄某占二成,吴某占五成。……]

刘某在201624日亲笔书写供词(诉讼证据卷五P27[……A阿某有讲大约有12加工费60000摇头丸片剂B所有费用实报实销C所有原料应可做6万粒摇头丸片剂;D具体做法他(阿某)会安排告知(具体如何加工会再通知);E当原料送到酒店,我拒绝接收,叫他(阿某)安排人拿回原料及车钥停车卡在7点前。]

综上,卷中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地证实制毒原料的提供者(所有者)、(最终的)毒品所有者均为“阿某”及幕后老板,黄某等只是帮“阿某”加工而已

2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地证实,为主出资者为“阿某”。

黄某在侦查阶段后期(第6-8次供述)及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均能一致证明,“阿某”系为主出资者:

黄某在侦查阶段的第6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84-85[……问:你之前的供述称你在某哥的指示下参与制造摇头丸,情况是否属实?答:我当时回避了实情事实是……放了几天后,我就问过阿某,阿某就跟我说那些是MDMA,并且问我肯不肯帮他加工,只要加工六万粒出来,并且我们需要的压片机、场地费用等他负责出了,按照一粒2元计算报酬给我们,我当时就是为了占这点小便宜,就答应了。……]

黄某在侦查阶段的第7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90[……问:你们是如何分工操作的?答:我是通过刘某认识阿某的,阿某让我们帮他加工制作摇头丸。由阿某出资出制毒原料我主要是上传下达阿某的意思,吴某负责制作和运输,刘某是介绍人,并初期垫资支付租赁场地、购置相关设备等费用……]

【注:由阿某出资出制毒原料刘某只是初期垫付场地租赁、设备购置等费用。】

黄某在侦查阶段的第8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93[……问:你们是如何分工操作的?答:我是通过刘某认识阿某的,阿某让我们帮他加工制作摇头丸。由阿某出资出制毒原料我主要是上传下达阿某的意思,吴某负责制作和运输,刘某是介绍人,并初期垫资支付租赁场地、购置相关设备等费用……]

【注:由阿某出资出制毒原料刘某只是初期垫付场地租赁、设备购置等费用。】

黄某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一审诉讼卷二P72[……1刘某是否在你那预存资金?是因为什么原因?被2:有,给我的一些合法支出。辩1:他有没有指示你可以动用这笔资金去购买制毒物品及其他制毒原料?被2没有指示。钱的用途是我来做主。辩1阿某有无对你的制毒行为提供资金资助?被2:有。他给我钱去租赁6-13房间,他让我买机器,我就一直拖延,之后阿某就派人自己来买。……3你跟吴某、刘某是如何出资?被2:没有出资过

黄某在侦查阶段第6次供述时称,其在之前的供述中回避了实情。针对“由谁出资”一节,黄某在之前供述中仅前3次提及,但前后不一:第1次供述时,其交代他们三人都出了钱购买制毒的工具,其自己大约出了3万多元;第23次供述时,其又讲前期的费用都是某哥垫付的,其和小胖都没钱。 自第6次供述开始,其坚称之前的供述回避了实情,针对“由谁出资”一节,其坚称“由阿某出资出制毒原料,刘某给其的钱都是些合法支出,实际上其与吴某、刘某是没有为制毒出过资的”。

刘某针对“由谁出资”一节,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一审诉讼卷二P63[……1:阿某有无要求你先为制毒垫付资金,随后原额补偿给你?被1没有。辩1:或者阿某有无转账或现金支付金钱给你?被1没有。辩1:那你是否在黄某那预存资金?被1有,那些事平时开销的费用,大概几天一万。辩1:你有没有指示黄某或者吴某可以动用这笔资金去购买制毒物品及其他制毒原料?被1没有

虽然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但针对“由谁出资”一节,刘某在供述中也一致称,系“阿某提供原料和其他费用”,初期其只是现行垫付部分场地设备费,但所有费用都实报实销

刘某在侦查阶段的第3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12-13[……问:将事情详细交代清楚?答:……在我回来深圳之后,阿某电话中联系让我去制作摇头丸,一开始是叫我出资向他购买制毒原料,让我制成成品之后他再回收,我当时就拒绝了然后阿某又提出第二个方案,是由他提供原料和其他费用,让我制成成品,每粒加工费是2,一共制作6万粒,这个我就同意了。……]

刘某在侦查阶段的第5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23[……问:具体如何分工操作?答:由阿某提供制毒原料,初期我先垫付场地、设备等费用,具体制作由黄某、吴某两人负责。阿某则承诺每粒摇头丸2元利润给我们,这些利润其中我占三成,黄某占二成,吴某占五成。……]

刘某在201624日亲笔书写供词(诉讼证据卷五P27[……A阿某有讲大约有12加工费60000摇头丸片剂B所有费用实报实销C所有原料应可做6万粒摇头丸片剂;D具体做法他(阿某)会安排告知(具体如何加工会再通知);E当原料送到酒店,我拒绝接收,叫他(阿某)安排人拿回原料及车钥停车卡在7点前。]

综上,“由谁出资”一节,虽然黄某在侦查阶段的前3次供述有所不同,但自侦查阶段第6次供述开始,其开始承认之前供述回避了实情,并开始稳定供述(一直到一审庭审中)“由阿某出资出制毒原料,刘某给其的钱都是些合法支出,实际上其与吴某、刘某是没有为制毒出过资的”;且针对“出资”一节,黄某自侦查阶段第6次及以后的稳定供述能够得到刘某在一审庭审及侦查阶段供述的印证。故,针对“出资”,应当以黄某自侦查阶段第6次及以后的稳定供述作为定案的依据,即“由阿某出资出制毒原料,刘某给其的钱都是些合法支出,实际上其与吴某、刘某是没有为制毒出过资的”。

3本案制毒起意者(提议者)、总策划者、总的人员纠集者、组织指挥者、雇佣指使他人参与制毒者均为“阿某”;黄某虽然也纠集、指使了吴某帮阿某搬东西、加工摇头丸,但这都是经过阿某允许的,且最终的报酬也将都是由阿某来承担的;吴某只是受阿某雇佣、被黄某指使参与制毒者;刘某只是介绍了阿某给黄某认识,但其并未要求或暗示黄某帮阿某制毒,其在得知黄某打算帮阿某加工摇头丸时,明确不允许,在黄某坚持要帮阿某制毒后,其明确“不要让其看见”,说明其不但未参与制毒,而且对黄将要帮阿某制毒非常反感

黄某在侦查阶段后期(第6-8次供述)及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均能一致证明,“阿某”系制毒提议者、总策划者、总的人员纠集者、组织指挥者、雇佣指使他人参与制毒者

黄某在侦查阶段的第6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84-85[……问:你之前的供述称你在某哥的指示下参与制造摇头丸,情况是否属实?答:我当时回避了实情事实是某哥介绍了阿某给我认识,之后201512月底阿某让我帮他搬家,我就叫了吴某去广州搬了2袋红色晶体回来,过了几天又叫我帮忙搬了6袋蓝色粉末回来,我都是叫吴某去的,上述共8袋东西当时就存放在深圳的房子里,当时我跟吴某打开过那些袋子。放了几天后,我就问过阿某,阿某就跟我说那些是MDMA,并且问我肯不肯帮他加工,只要加工六万粒出来,并且我们需要的压片机、场地费用等他负责出了,按照一粒2元计算报酬给我们,我当时就是为了占这点小便宜,就答应了。之后,我也跟某哥汇报这个情况,某哥的意思一开始是不允许,但是我说阿某那边要求做几万粒,就是实际是几个小时就能做出来,某哥就默许了,但是跟我要求是他在广东的时候我们就不许制作摇头丸。后来我就跟吴某说这个情况,吴某就也想参与,并且他要求是最后利润分成要占5…….问:吴某是否跟阿某见过面?答:这个我不知道,因为吴某是我跟阿某提过我要叫人去搬的,而阿某叫我自己安排,吴某去搬运那些原料是我在中间转达阿某的指示给吴某的,吴某自己没有联系过。……问:你跟某哥、吴某在这次的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中分别担当什么角色?答:某哥只是中间联系人,阿某提供给我们制毒的回报跟钱款是通过某哥给我们的;吴某是得知阿某要我们制作摇头丸之后自己有兴趣赚钱加入的,……;而我也是作为中间的联系人,主要跟阿某联系跟传达指令的就是我,包括阿某叫我去购买制毒需要的压片机、干燥机是我的,以及峰某通过邮件将加工摇头丸的方式发给我,我打印出来放在房间里,当时公安机关抓获我的时候,当场收获的纸质材料中就有一部分就是阿某发给我的用于制造摇头丸的方式。……]

 【注:以上供述证明,黄某在之前供述中回避了实情。事实上,刘某只是介绍了阿某给其认识,并未要求或暗示其帮阿某制毒。与阿某认识后,其在阿某的指使下,其又指使吴某去广州帮阿某搬东西。后来阿某又提意让其帮忙加工毒品并提出劳务报酬(雇佣费),其就答应了。后来其向刘某汇报时,刘不允许,后在其坚持下,刘默许,但刘同时要求“如刘在广东,其不许制摇头丸”。后其与吴某讲帮阿某制毒的事情,吴也想参与。其在中间传达阿某的指令,接到阿某指令后,其要么自己去执行,要么安排吴某去执行故,以上供述能够证明,阿某是制毒提议者、总策划者、总的人员纠集者、组织指挥者、雇佣指使他人参与制毒者;黄某虽然也纠集、指使了吴某帮阿某搬东西、加工摇头丸,但这都是经过阿某允许的,且最终的报酬也将都是由阿某来承担的;吴某只是受阿某雇佣、被黄某指使参与制毒者;刘某只是介绍了阿某给黄某认识,但其并未要求或暗示黄某帮阿某制毒,其在得知黄某打算帮阿某加工摇头丸时,明确不允许,在黄某坚持要帮阿某制毒后,其明确“不要让其看见”,说明其不但未参与制毒,而且对黄将要帮阿某制毒非常反感。

黄某在侦查阶段的第7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90[……问:你们是如何分工操作的?答:我是通过刘某认识阿某的,阿某让我们帮他加工制作摇头丸。由阿某出资出制毒原料我主要是上传下达阿某的意思,吴某负责制作和运输,刘某是介绍人,并初期垫资支付租赁场地、购置相关设备等费用……]

【注:以上供述亦能证明,阿某是制毒提议者、总策划者、总的人员纠集者、组织指挥者、雇佣指使他人参与制毒者;刘某只是介绍了阿某给黄某认识,只是初期垫付场地租赁、设备购置等费用(但黄某在一审庭审中供述,刘某给其预存的资金都是计划用于合法{香薰研制}支出的,刘也从未指示{允许}过其将预存的资金用于帮阿某制毒,预存资金的实际用途是由其决定的)。】

黄某在侦查阶段的第8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93[……问:你们是如何分工操作的?答:我是通过刘某认识阿某的,阿某让我们帮他加工制作摇头丸。由阿某出资出制毒原料我主要是上传下达阿某的意思,吴某负责制作和运输,刘某是介绍人,并初期垫资支付租赁场地、购置相关设备等费用。问:你们的利润如何分配?答:阿某按每粒2元让我们帮其将制毒原料压片成摇头丸,所得利润吴某占50%,我和某哥各得20%,另外10%是用于杂费等。问:为什么跟你之前说的有出入?答:这次的分成我能确定,因为之前某哥自己其实也不想参与分成的,所以他自己分成多少他让我们自己给他定就行了,我们认为20%分成给他是合理的……问:还有什么补充?答:我回想起之前因为害怕被处罚,所以在一些供述中没有讲清楚,我在去购买压片机的时候,是阿某安排了一名男子过来跟我一起去的,那么男子当时带了1万元人民币,压片机要14000多元,我自己垫付了4000多元人民币。购买了压片机之后那名男子还给了我2万元港币,我兑换了人民币之后是有18000元人民币左右,我给了吴某1万元人民币,剩下就在我那里,扣除我垫付的4000多元,还有大概4000元不到我在生活中消费了。……问:某哥是否知道这个情况?答:某哥那时候不在广东,我也没跟他说这个情况,他应该是不知道的。后来某哥回来跟我对账的时候,账目也是对不齐的……]

【注:以上供述亦能证明,阿某是制毒提议者、总策划者、总的人员纠集者、组织指挥者、雇佣指使他人参与制毒者;刘某只是介绍了阿某给黄某认识,刘没有参与分成的想法只是初期垫付场地租赁、设备购置等费用(但黄某在一审庭审中供述,刘某给其预存的资金都是计划用于合法{香薰研制}支出的,刘也从未指示{允许}过其将预存的资金用于帮阿某制毒,预存资金的实际用途是由其决定的),且黄某用刘某预存的资金私自帮阿某垫付设备购置费时,刘某并不知道,后来刘某与黄某对账时也是对不齐的。】

黄某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一审诉讼卷二P66-73[……审:被告人黄某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意见?答:有意见。不是制造毒品,是制毒的犯罪中止,也没有制造的成分。起诉书上大部分是事实,但机械的购买跟我们没有关系,都是阿某购买,其运输过来的,我们是有跟去厂家,但是是阿某的朋友购买的……公:谁提议制毒先?被2:阿某……公:利润怎么分成的?被2:来不及谈分成,买了打印机之后,我制作表格,但是还没有说。我跟刘某说阿某让我制做片剂,刘说让我自己看着办……公:6-13房间是谁租的?被2是阿某叫我,我就让吴某去租……公:现场提供的制毒流程图是谁?被2:阿某提供给我的……公:阿某最早找谁说压摇头丸?被2:是找我。公:阿某是如何找到刘某?被2:阿某直接找我的,刘某通过我知道的。我让吴某做什么就什么,但没有明确告诉他。……公:6-13房间的用途是什么?被2:仓库使用,我跟吴某帮阿某放东西进去。公:你们接收东西,放东西时候,刘某在不在场?被2:不在。公:为何要给刘某分成?被2:阿某提出来的……1阿某第一次向你提议要制毒的?当时刘某有无在场?被2:刘不在,因为我跟阿某是电话上,阿某提议的。辩1:你、阿某、刘某三人有无在一起商议制毒?被2:没有。阿某就跟我提议过一次,见过一次。……1刘某有没有在实验室参与制毒?被2:没有……1刘某有没有要求你和吴某购买制毒设备?被2:没有……1刘某有无主动提出要制毒的分润?被2:没有。只是阿某提议,我假设要给分润。辩1:他有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分润并同意制毒?被2刘某不同意,说要搞别算他一份,而且劝我们最好不要搞。辩1:刘某是否在你那预存资金?是因为什么原因?被2有,给我的一些合法支出。1:他有没有指示你可以动用这笔资金去购买制毒物品及其他制毒原料?被2:没有指示。钱的用途是我来做主。辩1阿某有无对你的制毒行为提供资金资助?被2:有。他给我钱去租赁6-13房间,他让我买机器,我就一直拖延,之后阿某就派人自己来买。1:刘某是不是向你和吴某说过深圳的实验室是用来制作香薰片剂的,你们如果真的制毒,他见到就会丢掉你们的东西?2:他不给我们放东西在那边。1:你是因为什么原因才去寻找新的厂房的?被2是阿某安排的,我们只负责压片。1:刘某何时确切知道你答应了阿某制毒的事情?被2:车子借给阿某他们,刘某觉得有问题,就打电话追问,我才告诉他,然后他告诉我把东西扔掉。东西要么还要么丢掉,损失他来弥补。……1:你结合刘某的收入、与你接触时的态度和整个事情的参与程度,你认为他对参与制毒是否是抵触和抗拒的心理?被2他一直让我们不要做制毒。1:为何你在前四次询问笔录中做了与第六、八次讯问笔录完全不同的陈述?被2因为侦查人员会断章取义,让我直接签字……]

【注:以上供述亦能证明,阿某是制毒提议者、总策划者、总的人员纠集者、组织指挥者、雇佣指使他人参与制毒者;刘某拒绝参与分成,未参与制毒,刘某给黄某预存的资金都是计划用于合法{香薰研制}支出的,刘也从未指示{允许}过黄将预存的资金用于帮阿某制毒,预存资金的实际用途是由黄决定的。】

虽然黄某在侦查阶段第1-3次供述中交代,系刘某与其商量帮阿某加工摇头丸的事情,但其在侦查阶段第6次供述时,非常明确称,之前供述其回避了实情,事实上是阿某直接找到其谈制毒的事情,其决定帮阿某制毒后才告诉刘某的,但刘某明确拒绝、也不愿参与分红,且在此后的所有供述中(包括一审庭审),黄某一直作了与第6次基本相同的稳定供述

刘某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亦能证明,“阿某”系制毒提议者、总策划者、总的人员纠集者、组织指挥者、雇佣指使他人参与制毒者;阿某虽然向其提议过制作摇头丸,但其明确拒绝了,其是后来才知道黄某、吴某已着手帮阿某制毒的

刘某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一审诉讼卷二P57-[……审:被告人刘某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意见?被1:有意见。我没有跟吴某、黄某商量过帮阿某制造毒品,我只租赁1701房作为办公用途,6-13房间我不知情,也没有去过。对1701房的毒品原料不知情,我也没有见过。制毒设备的放置和场所我均不知道。阿某有跟我提过制作摇头丸片剂,但是我拒绝了。我认为其是开玩笑。阿某让我给粉末给黄某,粉末是压片需要的粘合剂,我问了黄某之后才知道他们准备加工,他们说我拒绝参与才没有跟我说,之后黄某让吴某交还原料给对方。我一开始是不知道那些原料是什么,知道之后才让人给回。……公:该房内的压片机、干燥机等设备是否你出资购买?被1:没有压片机、干燥机。公:阿某是否向你提出制作毒品摇头丸?被1:我拒绝了……公:在你所住的广州某酒店2402房起获的制毒原料是谁送过来的?被1:阿某给我的,阿某让我交过年礼物给他广州朋友,他来取礼物时留下给我的,我事先不知道有东西给我。公:黄某何时跟你谈制作摇头丸?被1:161月初。我跟阿某认识,其想利用我们的场地加工制毒,我可以收取百分之二十的利润。但我认识是犯法就拒绝了。……公:黄某提制毒时候,吴某是否在场?被1不在场,我跟吴某没有交集,吴某是黄某的人,主要帮忙开车跑腿等。……1:你是否有介绍过黄某与阿某认识?当时是在哪?因为什么原因介绍他们认识的?被1:有介绍,是在香港的社交场合,他们自己交换了联系方式。辩1:本案发生前,是谁第一次向你提议要制毒的?在哪?被1:阿某在香港提议过一次,我明确拒绝的。辩1事后有无主动联系黄某,让他协助阿某制毒?答:没有。辩1:你、黄某、阿某三人有无在一起商量过制毒?那你、黄某、吴某呢?被1没有……1阿某有无要求你先为制毒垫付资金,随后原额补偿给你?被1:没有……1那你是否在黄某那预存资金?被1:有,那些是平时开销的费用,大概几千一万。辩1你有没有指示黄某或者吴某可以动用这笔资金去买制毒物品及其他制毒原料?被1:没有。辩1:你有无主动向阿某或者黄某提出要制毒的分润?被1:没有。辩1是谁要给你总额20%(也即2.4万)分润的?你有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分润并同意制毒?被1黄某。我当场拒绝。1:你是什么时候确切知道黄某、吴某他们已在龙岗区开始制毒实验的?被1:也不是很确切,我是128日在广州收到那箱东西之后,我追问黄某,其才告诉我准备加工。辩1:你知道后的反应是怎样的?被1我当时告诉黄某,过年后片剂项目肯定能做成,现在不要出状况,我帮他还信用卡20万,不用还弥补停工的损失。我让他把东西丢弃掉。他就派了吴某去过来拿,打算准备归还……]

虽然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但从部分非法证据的内容来看,也能证明,“阿某”系制毒提议者、总策划者、总的人员纠集者、组织指挥者、雇佣指使他人参与制毒者;

刘某在侦查阶段的第2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8[……问:将事情的具体经过说一说?答:……次日,我和阿某再次聊天时,他叫我帮他在深圳租一间仓库来存放一些制作摇头丸的原料并制作摇头丸成品,让我只负责租仓库和平时接送原料,到时付给我每粒成品2元的利润我就说这种事好危险,做不长久的,他就说只制作6万粒,用时一个星期左右就行了。当时我就不敢做这种事,就说可以帮他介绍别人租给他……]

刘某在侦查阶段的第3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12-13[……问:将事情详细交代清楚?答:……在我回来深圳之后,阿某电话中联系让我去制作摇头丸,一开始是叫我出资向他购买制毒原料,让我制成成品之后他再回收,我当时就拒绝了然后阿某又提出第二个方案,是由他提供原料和其他费用,让我制成成品,每粒加工费是2,一共制作6万粒,……]

刘某在侦查阶段的第4次供述(诉讼证据卷五P19-21[……问:那你是否有教吴某、黄某等人制作毒品的方式?答确实没有的,我自始至终是不敢参与到吴某、黄某跟阿某制作毒品的过程,而且我也听黄某跟我说过至今没有制造出来摇头丸的。……问:你是否还有什么补充?答:我在127日我开始都是多次提醒吴某、黄某不要做制造毒品的事了,我愿意自己出钱补贴他们能赚取的利润的,这点可以跟他们核实的……]

刘某在201624日亲笔书写供词(诉讼证据卷五P27[……A阿某有讲大约有12加工费60000摇头丸片剂B所有费用实报实销C所有原料应可做6万粒摇头丸片剂;D具体做法他(阿某)会安排告知(具体如何加工会再通知)E当原料送到酒店,我拒绝接收,叫他(阿某)安排人拿回原料及车钥停车卡在7点前。]

综上,虽然黄某在侦查阶段第1-3次供述中交代,系刘某与其商量帮阿某加工摇头丸的事情,但其在侦查阶段第6次供述时,非常明确称,之前供述其回避了实情,事实上是阿某直接找到其谈制毒的事情,其决定帮阿某制毒后才告诉刘某的,但刘某明确拒绝、也不愿参与分红,且在此后的所有供述中(包括一审庭审),黄某一直作了与第6次基本相同的稳定供述且针对该节,黄某自第6次以后(包括一审庭审中)的稳定供述能够得到刘某在一审庭审中供述的印证,亦能得到刘某在侦查阶段部分供述的印证。故,根据刑事证据规则应当以黄某自侦查阶段第6次及以后的稳定供述作为定案的依据,即“本案制毒起意者(提议者)、总策划者、总的人员纠集者、组织指挥者、雇佣指使他人参与制毒者均为‘阿某’;黄某虽然也纠集、指使了吴某帮阿某搬东西、加工摇头丸,但这都是经过阿某允许的,且最终的报酬也将都是由阿某来承担的;吴某只是受阿某雇佣、被黄某指使参与制毒者;刘某只是介绍了阿某给黄某认识,但其并未要求或暗示黄某帮阿某制毒,其在得知黄某打算帮阿某加工摇头丸时,明确不允许,在黄某坚持要帮阿某制毒后,其明确‘不要让其看见’,说明其不但未参与制毒,而且对黄将要帮阿某制毒非常反感”。

4、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第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刑事审判参考第1033号案例叶布比初、跑次此尔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嫌疑人在逃的,是否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1033号案例中最高法认为,“多个主犯,包括未到案的主犯”。《大连会议纪要》在“区别对待”之后随即明确规定“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那么根据以上“区别对待”的规定,如果“阿某”到案,本案理应判处“阿某”更重的刑罚,换言之,应当判处三上诉人更轻的刑罚,方能体现个案的实质公平!

上面已经论述,本案“不能犯的未遂”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阿某”合理的量刑区间是“有期徒刑幅度内”,再考虑以上“区别对待”的规定,三上诉人应判处更轻的刑罚,合理的量刑区间更应在“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的话,应在“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减轻的话,应在“十五年以下、甚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能犯的未遂”,在不考虑其他情节情况下,“阿某”合理的量刑区间是“无期或有期徒刑幅度内”,再考虑以上“区别对待”的规定,三上诉人应判处更轻的刑罚,合理的量刑区间更应在“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的话,应在“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减轻的话,应在“十五年以下、甚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

综上,即使定罪,三名制毒上诉人罪责也明显小于“阿某”,更应在徒刑幅度内判处三上诉人比“阿某”更短的刑期。

辩护人:上海

                                          师:孙金山

                                                   

附: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3号案例——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嫌疑人在逃的,是否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大连会议纪要》第九条各共同犯罪人应严格“区别对待”



来源: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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