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根据201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少于十个包装的,应当选取所有的包装。
本案送检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在上述规定施行之后,理应按照上述规定选取所有4包查获的粉末取样、并对4包检材逐个封装、编号,后对4包检材逐个进行含量检验,出具4个有关MDMA含量的鉴定意见。
现鉴定中心只笼统出具“所送检材中MDMA含量为19.4g/100g”的鉴定意见,未明确指出“是否4包粉末中每1包中的MDMA含量均为19.4 g/100g”。辩护人有理由怀疑,鉴定中心仅对送检的4包样品中的1包作了含量鉴定!因为在现实中,查获的4包粉末中MDMA的含量不可能都是19.4g/100g!!!(本案在深圳某城1701房查获的部分混合成分固体中MDMA含量分别为31.8克/100克、33.0克/100克、41.3克/100克、41.8克/100克,均不是一个含量!)当然,辩护人认为,还可能存在以下两种可能性:一、鉴定中心仅在1包样品中检出了MDMA,含量为19.4g/100g,其他3包未能检出MDMA;二、因查获时间比较长,侦查人员又未在2016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规定对查获的4包粉红色粉末进行“封装”,本次取样送检前,存在人为将4包粉红色粉末混合的可能,一旦混合均匀,再取4包样品,便存在MDMA含量均为19.4g/100g的可能。
辩护人认为,以上问题已造成了本案重要事实(某酒店查获的4包粉末,是否每一包中的MDMA含量均为19.4g/100g?还是仅其中一包的MDMA含量为19.4g/100g?还是4包粉末混合以后的MDMA含量为19.4g/100g?)不清,而这一重要事实又关系着本案毒品数量的认定,还会严重影响着本案的量刑,故辩护人在二审阶段依法提出本申请,请二审法院依法准许。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