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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金山律师为制造毒品案辩护之”二审应对某村查获的377.08克绿色粉末作含量鉴定,否则应发回重审!“
2020年10月14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二审应对某村查获的377.08克绿色粉末作含量鉴定,否则应发回重审

对于第一次变更起诉追加“某村查获的377.08克绿色粉末”,仅成分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MDMA,但一审未对其作含量鉴定“部分事实不清”,二审应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作含量鉴定,否则应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具体理由:

其一、201671日开始施行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四)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该377.08克绿色粉末,经成分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MDMA,属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行为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补充起诉时该规定已施行,理应按照以上规定对其进行含量鉴定。

其二、本案查获的其他含甲基苯丙胺和MDMA的粉末,均进行了含量鉴定为何后来追加起诉的377.08含甲基苯丙胺和MDMA的绿色粉末不进行含量鉴定呢?

其三、《大连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载于《人民司法》2009年第3期)中规定,对缺少作为定罪量刑重要证据的毒品含量鉴定意见的上级法院可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

综上,二审法院应依法对“某村查获的377.08克绿色粉末”作含量鉴定,否则应依“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


来源: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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