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诈骗成功案例
文章列表
1、为知名企业家3亿元合同诈骗二审无罪辩护当庭促使检、法发回重审案
2020年10月15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知名民营企业家郑某合同诈骗一案,笔者孙金山律师在该案一审宣判后介入。该案由西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以郑某合同诈骗该市某管委会3亿元委贷资金,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宣判后,郑某不服,坚决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某省高级法院宣告其无罪。其家属委托笔者为郑某二审辩护。该案二审庭审全国法院网公开直播(有全程录像),经过7个小时的无罪辩护,二审检查员最终在法庭辩护终结前,建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审判长也在休庭前,当庭表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记得那是一个夏日的午后,笔者吃过午饭,欲从餐厅返回律所,接到了郑某亲戚的电话。对方讲,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笔者擅长重大疑难诈骗案的辩护,希望笔者能为郑某二审辩护。笔者了解到,该案涉案金额达3亿元,且被害方系当地政府,建议对方面谈后再做决定。

面谈时,郑某父母均到场,二老难以接受身为高新技术企业家的儿子被判诈骗罪,焦急万分。经过对一审判决的详细研判,笔者发现,该案一审认定存在严重问题。比如,一审在承认郑某将大部分委贷资金改变用途用于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仍然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再比如,一审在论证郑某有非法占有目的时,用了“其在不完全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这一含糊表述;再比如,一审判决明确认定,郑某在一审期间已与对方签订刑事退赔协议并获得对方谅解,再详细了解,得知郑某一共退赔的资产达3.6亿之多,且签订借款合同时,就已将所有资产“打包”抵押给了对方。如果在借款合同到期后,郑某没有故意转移以上资产以逃避返还对方借款的行为,则难以认定郑某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问题。

经过面谈,郑某家属恳请笔者能为郑某辩护。记得,郑母当时刚做完手术,身体虚弱,对笔者讲:“孙律师,我们通过多方途径了解到,您的业务能力很强、办案认真,以前还做过刑事法官,说实话,此前我们也见了很多律师了,包括很多大牌的律师,他们有的收费比您低,有的收费比您高,但通过与您面谈后,我们一致认为,还是您更有信服力,让我们感到更踏实,希望您能帮帮我儿子!”为了稳妥起见,笔者向郑母建议:“先去西北会见一下郑某,如果案情与研究一审判决所设想的基本一致,且郑某也同意我为其辩护的话,我就接下该案!”

次日,笔者即飞往西北某市,中午12:30左右赶到了郑某羁押的某区看守所。门卫大爷得知笔者从上海赶来,操着一口当地口音讲:“我们这里下午两点半才开始会见呢,你还是来我屋里坐等吧!”就这样,笔者与门卫大爷边喝茶、边聊天,一直到下午2:45才会见上郑某。

一见面,郑某得知笔者是家属从上海为其请来的二审辩护律师,非常激动。多次讲:“孙律师,我承认在获得委贷资金的过程中有些细节存在过错,但说我诈骗,我实在是太冤了!我自始至终就没有诈骗这3亿元委贷资金的想法,我错就错在不该与时任某市市委书记拍桌子……我是要坚决上诉的,如果不给我纠正诈骗罪,只要我活着,我一定上诉、申诉到底,我可不想戴着“诈骗犯”的帽子过一生啊!以后出来了,我还要做事业呢!”

看到郑某如此激动,笔者讲:“郑某,你不要激动,我来会见你之前,已经详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我是带着问题来的,当然我还没到二审法院阅卷,阅卷前,我认为还是应当先来与你聊一下案情,大家也认识一下。这样,你先详细讲一下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然后我再针对疑问,与你重点沟通,别着急,慢慢讲,今天下午我们聊到看守所下班,明天接着来……

据郑某讲,当时其是被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请来的。第一次来某省时,时任某省省委常委、分管经济的副省长及某市管委会主任等亲自设宴、以贵宾礼节接待了郑某一行。经过多次磋商,双方决定合作,由郑某出资成立某省科技有限公司并负责前期主体厂房建设,某市管委会提供10亿元过桥资金,前期提供3亿元委贷资金,借期两年,年利率9%。双方约定,前期3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某省科技公司的机器设备购置,并约定由深圳的一家贸易公司作为进口机器设备的中介商,郑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所有公司股权、资产及个人全部资产承担连带担保,深圳的这家贸易公司必须出具“保证3亿元资金用于进口机器设备”的承诺函。某市管委会委托建行将要放款时,郑某考虑到,主体厂房建成尚需一年时间,当时购进机器设备也无地可放,借款利率又高至9%,安徽的几家关联公司又急需资金周转,遂私自刻了深圳这家贸易公司的公章,向某市管委会出具了假的承诺函。获得3亿元委贷资金后,郑某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了安徽、上海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其中3000万元用于购进安徽某关联公司生产原料,2亿元用于安徽、上海关联公司的研发、专利申请、市场推广、人员工资、办公成本等生产经营),4500万元资金用于了某省科技公司的主体厂房建设,剩余不到3000万元的资金,郑某用于为其父母在三亚购置房屋(花费近1500万元)、为自己及公司副总们配置高档轿车(车辆均登记在关联公司的名下,花费近800万元)、为招待客户娱乐花费600万元购买KTV年卡。两年期间,安徽关联公司在原有40项专利的基础上,又申请并获得了57项专利,只是产品销售方面不甚理想,只有几千万元的销售额,造成产品积压严重,回款过慢。借款到期后,某市管委会领导多次要求郑某抓紧实现某省科技公司的投产,囿于关联公司的产品积压,造成现金流短缺,无法将资金回笼至某省科技公司。郑某曾提出,某市管委会可收购郑某旗下所有公司;管委会领导不同意,还是希望郑某能想尽一切办法实现某省科技公司的投产。最终,双方不欢而散,郑某强行解散了某省科技公司的在建工程队,乘飞机返回上海。此后,某市公安局经侦人员多次给郑某打电话,要求郑某回某市说明情况,郑某均未理睬。一月后,郑某分管财务的副总在安徽被抓。此后,因害怕在公司经营最困难的时候自己也被抓,致各公司于危难,郑某遂变更电话、隐姓埋名,白天躲在上海关联公司附近的宾馆内,晚上返回公司把控运营。后,因暴露行踪,被某省警方抓获。

听完郑某的案情介绍,已近下午5:30,看守所也要下班了,笔者与郑某约定第二天早上继续会见,郑某依依不舍地返回监室。

次日上午9点,会见继续。笔者针对几个关键点,与郑某深入沟通。关于向某市管委会借款时,其关联公司是否已“资不抵债”的问题。郑某讲,当时安徽的两家生产企业,虽有大额贷款,但均由各自厂房、设备作抵押,仅各自固定资产就能抵上负债,而且当时已获得了40项专利,仅这些专利的价值就不是一个小的数目,所以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关于变更联系方式前,其有无转移借款合同中的抵押财产的问题。郑某讲,其躲避公安时,就随身携带了60万现金,当时也清楚,某市管委会完全可以凭借款合同的抵押条款,让法院强制执行其旗下的各公司资产,当时其97项专利价值就可以覆盖某市管委会的3亿元债务,因为,此前,韩国的三星子公司就曾提出以10个亿的价值收购其所有股权、专利,但当时其执着于创建自有品牌,未同意三星子公司的收购请求。其变更联系方式前,从未故意转移名下资产,不存在逃避返还某市管委会债务的问题。关于购买的房、车、KTV年卡最终用途问题。郑某讲,当时买房时虽然登记在了其父亲的名下,但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时,一套向他人抵押借款用于了关联公司的经营,一套因无房产证不能变卖,但其父母最终也将在上海的自己住房变卖800万元偿还给了关联公司用于经营;购买的高档汽车都是登记在关联公司名下,都是公司的资产,最终也在经营困难时变卖,用于了公司经营;购买的KTV年卡,并非郑某个人消费,而是用于了各企业的客户招待,变相用于了生产经营。

经过两个半天的详细沟通,笔者认为,如果郑某讲的属实,其行为根本构不成诈骗类犯罪,其虽然变更了3亿元委贷资金的用途,但将绝大部分直接用于了生产经营,极少部分虽然用于购房、卖车、KTV招待客户,但最终也是用于了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虽然最终其不能返还3亿元现金,但其净资产能抵偿该3亿元借款及利息,且其没有任何转移资产等逃避返还对方钱款的行为,对方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民事途径来实现债权。当然,以上论断,还得以卷宗材料无相反证据为前提。

结束本次会见时,郑某为了表达对笔者的高度认可,特意为其父母留言:“亲爱的爸爸、妈妈,我见到了孙律师了,经过两天的接触,我认为孙律师人很好,业务能力也很强,有孙律师为我辩护,我一定会努力,争取二审有个好的结果,爸爸、妈妈一定保重身体!”

初次会见结束后,经磋商,笔者决定正式接下该案,为郑某二审辩护。

接下来的首要任务,是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代理外地二审刑案,阅卷时,笔者在此为各位律师同仁提个醒,要多带几套律所公函,防止案件已移送二审检察机关(此时需要到二审检察机关阅卷)。有观点认为,都提前联系好了承办法官了,同意到法院阅卷了,说明卷宗仍然在二审法院,怎么还要去二审检察机关阅卷呢?如果在律师预约时,卷宗已移送二审检察机关了,法官肯定就直接建议律师到二审检察机关阅卷了,也就不用准备给法院的公函了。笔者认为,任何事情都有意外,比如,郑某案的阅卷。笔者在某日下午,通过电话向二审法官预约次日上午到该院阅卷,法官明确表示次日上午可以阅卷,笔者确认一定在次日上午赶至某省高院阅卷。挂掉电话,笔者第一时间订了当晚的机票,于次日上午8:30赶至某省高院。就在导诉员联系法官时,该法官突然讲:“孙律师,实在不好意思啊!我昨天搞错了,我手里一共有两个合同诈骗的案子,我原以为是另外一个案子被检察院拿走了,今天才发现,是你们的案子被检察院拿去阅卷的,这样您只能到检察院阅卷了,您直接去省检察院案管即可,我马上给他们打招呼!”像这种意外,虽然不常有,但作为律师必须有所准备。接下来,去检察院阅卷,面对的是检察机关,律师必须出具新的公函,所以事先多准备几份函件是有必要的!另外,到二审检察机关阅卷,一般需要事先征得承办检察官的允许。笔者赶到省检时,恰逢承办到某市看守所会见郑某了,案管工作人员连续联系承办,均无法接通。此时,笔者只能向承办法官求助。法官首先表示歉意,表示一定帮忙联系上承办检察官。二十分钟后,法官打来电话,讲:“孙律师,我联系上检察官的助手了,可以阅卷了!耽误您宝贵时间,实在抱歉!”至此,笔者得以顺利阅卷。

返沪后,笔者集中阅卷,逐渐发现一审认定的很多事实都是错误的!比如,借款时,郑某并非“资不抵债”。从其两家关联公司的审计报告看,其中一家净资产1400余万元,一家净资产为-1700余万元,但仔细审查第二家公司的审计报告,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并未统计“专利无形资产”价值,事实上,审计时,该公司已获得了40项专利,这40项专利当时保守估计要超过2亿元。再比如,从几份借款合同看,明确约定,在郑某未偿还3亿元委贷资金前,某省科技公司在建的所有厂房及地上附着物均属某市管委会所有。这说明,在郑某变更联系方式、逃避侦查时,某省科技公司的厂房及地上附着物均属某市管委会所有。经鉴定,这些厂房的价值为6500余万元。这一块,根据合同约定,一直都属于某市管委会的财产,显然不属于郑某的诈骗所得,一审认定明显有误!再比如,从卷中相关证人证言看,3亿元委贷资金确系大部分用于了安徽关联公司的生产、研发;而根据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郑某将其旗下所有公司的资产均“打包”抵押给了某市管委会。那么,将资金用于关联公司的生产、研发,获得的产品、专利均属于“抵押财产”,即使将来郑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某市管委会也可以凭合同实现这些“抵押财产”,等于变相为某市管委会“创收”。因此,以上改变委贷资金用途的行为,不能认定郑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再比如,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变更联系方式、逃避侦查前,郑某有转移抵押财产以逃避返还某市管委会借款的行为。事实上,在郑某被羁押近三年时,某市管委会仍能够顺利获得包括97项专利、某省科技公司厂房、安徽两家关联企业的部分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在内的3.6亿元的抵押财产。

通过仔细阅卷,笔者进一步确信,该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郑某的行为,明显不具有“非法占有3亿元委贷资金的目的”,而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明显不构成诈骗类犯罪!

笔者与郑某都满怀信心地期待着二审的庭审。期间,笔者有次去会见郑某。郑某讲:“孙律师,二审检察官又来会见我了!而且这次和我聊了整整一天,中午都没吃饭,作了十几页的笔录,对我态度也很好,我感觉他们很重视我的案子。”

很快,时间将要送走九月。检察官打来电话,讲:“孙律师,您好!郑某这个案子,我打算十一节后向院里汇报,想参考一下您的辩护意见,您能否将辩护词邮寄给我?”笔者讲:“检察官,您能主动向我要辩护词,说明您对该案也是非常重视的!辩护词我会尽快起草,节后就会邮寄给您。这里我要申明一点,这个案子一审认定明显是错误的!郑某绝对构不成诈骗类犯罪!希望检察官您一定得重视!”

节后,笔者将辩护词邮寄给了检察官。这里,笔者要讨论一个问题。检察官主动向律师要辩护词,律师给不给?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像郑某这样的案子,明显存在问题,如果检察院主动向律师要辩护词,说明检察官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有主动纠错的可能。此时,如果律师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切中要害,极有可能促使二审检察员建议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认定。当然,也有可能,二审检察员决定提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建议,提前了解一下律师的辩护思路,以在二审庭审中应对辩护律师。笔者认为,如果一审认定明显有误,律师大可不必担心提前泄露辩护思路,因为即使二审检察员提前了解了,也不可能将“错的”说成“对的”。

接下来,就是漫长的等待。期间,笔者曾给承办法官打电话,询问开庭安排。法官讲:“孙律师,我已经从省高法辞职了,也打算做律师了,案子已经交给其他法官办理了,你直接联系刑庭内勤即可!”笔者讲:“某法官,上次您能耐心帮我联系承办检察官,说明您是一位很有责任心的人,祝您律途顺利!”

换了承办法官,笔者预料,庭审又要推迟了!谁知,一晃就是半年,次年4月终于迎来了二审的庭审。笔者提前三天来到某市,庭前最后一次会见郑某。结束会见时,郑某问:“孙律师,你认为庭审会是什么结果?”笔者讲:“你的案子很明显是不构成诈骗类犯罪的!但多数情况下,二审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改判,往往以发回重审的形式,先给一审法院一次自纠的机会。所以,我认为,你的案子大概率会发回重审。”

离开看守所,笔者突然感受到了高原反映的威力。可能是季节的原因,初春时节反映更强烈。口渴得厉害,晚上几乎不能入睡。就这样,浑浑噩噩地迎来了二审的庭审。

开庭前,二审检察员来到辩护席,主动与笔者握手,接下来的表情,让笔者意识到了,接下来的庭审将是针锋相对。此时,高反、疲倦、口干等负能量一起袭来,让笔者切切实实感受到了刑辩的“魅力”。就这样的案子,二审能维持原判?精心准备了近一年的出庭计划,就说服不了审判席上的三名法官?笔者也曾系一名刑事法官,很难相信一审如此明显的错误认定,二审会维持。所以,还是按原计划执行,扎扎实实地走好二审庭审程序。

接下来的庭审,自然是唇枪舌战、激烈对抗。

检察员认为,郑某采取骗术获得3亿元委贷资金,并改变了委贷资金的用途,将绝大多数用于了关联公司的经营,并在客观上造成3亿元委贷资金无法返还,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维持一审判决。

笔者认为,郑某获得3亿元委贷资金前,与某市管委会签订了详细的招商引资借款合同,向管委会提供了真实的担保、真实的财务报表等关联公司经营状况材料,管委会多次派专员到郑某各关联公司实地走访、尽调。郑某具备获得3亿元委贷资金的条件,只是在获取时,为了能暂时改变资金的用途,向管委会提供了虚假的“承诺函”。其行为达不到诈骗类犯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另外,笔者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将骗取的资金绝大多数用于生产经营,即使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客观上不能返还资金的,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郑某,擅自改变委贷资金用途,将绝大多数资金用于了关联公司的经营,且客观上能用公司净资产抵偿委贷资金,显然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检察员又提出,获得3亿元委贷资金时,郑某旗下公司明显“资不抵债”,不具备履约能力;所获97项专利价值难以确定,卷中2.5亿元只是咨询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了这97项专利,其他退赔的资产价值远无法弥补3亿元委贷资金。

笔者也提出,获得3亿元委贷资金时,郑某旗下公司并非“资不抵债”,从两家关联公司的审计报告看,其中一家净资产1400余万元,一家净资产为-1700余万元,但仔细审查第二家公司的审计报告,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并未统计“专利无形资产”价值,事实上,审计时,该公司已获得了40项专利,这40项专利当时保守估计要超过2亿元。

笔者还提出,2.5亿元的专利估价意见,是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上海市徐汇区某评估有限公司所作,且这些专利证书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理应认定。况且,从这些专利的获得过程来看,都是由上海交大的博士们带领他们的研发团队,耗费昂贵的材料,经过反复的实验、研发所得,光这几百人的研发团队一年的工资就五六千万。这些专利的价值无疑是巨大的!检察员想轻易排除这97项专利的价值,继而认定郑某净资产最终不能弥补3亿元委贷资金,明显是站不住脚的!

检察员再提出,郑某向某市管委会借款时存在“重复抵押”的问题,其早已将旗下公司资产打包抵押给了“安徽的债权人”。

笔者也提出,郑某只是在形式上存在“重复抵押”的问题,实质上并非“重复抵押”。郑某虽然将同一资产抵押给了两个债权人,但该资产一直能完全覆盖两个债权人的债务。事实上,在不能偿还安徽债权人借款时,郑某只是将安徽两个关联企业的厂房及部分机器设备抵偿给了安徽债权人;而将安徽关联企业获得的97项专利、部分机器设备、全部的原材料、产品及某省科技公司的厂房抵偿给了某市管委会。这就好比一个大金元宝,值10个亿,但不能分割,主人将其抵押给债权人甲获得了3亿元的借款,后主人还需借款5个亿,又将其“重复”抵押给了债权人乙,这在实质上并非“重复抵押”。

笔者还提出,某省科技公司价值6500余万元的厂房,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归还3亿元委贷资金前,一直归某市管委会所有,这个厂房一直在我们某市“躺着”,郑某从未私自转移给他人,一审法院竟然将用于该厂房建设的那部分委贷资金,也认定为诈骗数额,明显是错误的!

……

最终,在法庭辩护终结前,二审检察员突然变更出庭意见,以97项专利价值难以确定、需重新鉴定为由,建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主审法官在休庭前,也当庭表示,鉴于本案关键证据存疑,还是先发回重审为宜。

【庭审详情,请观看全国法院网公开直播录像。】


来源: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1592121989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9212198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