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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什么?怎么认定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2020年10月22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上海,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结果加重犯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法中,某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其危害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构成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究竟什么是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呢为您整理结果加重犯的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


  二、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根据上述文章我们可知,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以上就是有关结果加重犯的具体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怎么认定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钱财或达成不法手段,使用强制的手段绑架他人,从而威胁他人达成目的的一种犯罪。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的情况,我国对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怎么认定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呢下面就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认定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以上就是怎么认定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相关内容,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罪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同时帮家人的死亡必须与绑架行为存在直接的关系,分为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杀害被绑架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量刑也根据不同情况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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