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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品犯罪的措施是什么 毒品犯罪哪些会判处死刑
2020年10月22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上海,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吴宇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打击毒品犯罪的措施是什么

打击毒品犯罪的措施是什么



1、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


对毒品犯罪分子予以严惩。毒品犯罪案件因其性质特殊性,在实践中很难收集证据,往往易形成一对一的单边证据,特别是对影响案件性质的证据。


注重切断毒源。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应本着“堵源截流”;的指导方针,着重于对走私、运输、贩卖大宗毒品案件的侦查工作,务求打毒枭、破大案、多缴毒,切断毒品流入的通道。各基层派出所应尽量掌握吸毒人员的数量,与居委会、村委会、家属联合开展社会的帮教等形式,打击管界内的吸贩毒窝点。并尽可能地控制吸毒人员的滋生,将吸毒人员纳入重点人口管理,与当地缉毒部门配合,在全市甚至公安部的统一管理、情报信息共享的领导下,上下联动、相互配合,以达到切断毒源、净化国土的最后目的。




2、刑事制裁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对一些尚不够刑事制裁的违法分子,适时运用治安处罚手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除上述四种毒品犯罪外,其他毒品犯罪都要求达到一定数量或情节严重的才能追究刑事。对这些违法人员,有必要运用治安处罚手段予以制裁。毒品犯罪因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刑法上规定最高刑可判死刑。江泽民同志曾指出: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因此,对涉及毒品的违法行为,在不能用刑事进行制裁时,用行政手段作辅助,对那些蠢蠢欲动、心怀叵测的人能起来震慑和预防的作用,同时也能向社会表明我国政府对禁毒的决心。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


每年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但禁毒不是6月26日这一天就能完成的,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应借这一日的特殊意义,将禁毒工作深入人心。以争创“无毒乡镇”、“无毒村”、“无毒居委会”、“无毒社区”为龙头,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黑板报及喜闻乐见的文艺演出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毒品的危害性,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将禁毒知识宣传到家家户户。在各个学校,利用图片、一些典型案例、上法制课等进行相关的毒品知识宣讲,让青少年从小就知道毒品是什么,了解其危害性,消除其神秘感,从而树立“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永不沾毒”的思想,彻底认清毒品祸国殃民的本质,用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来指引自己,始终如一的拒绝毒品。


4、加强对戒毒所的管理,让其真正成为戒毒的场所


规范戒毒所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吸毒虽不致犯罪,但其吸毒身对社会有其违法的一面。因此对吸毒者,当地公安机关应登记,并要求强制戒毒。戒毒所对前来戒毒的吸毒者,要求登记其真实真份,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函接。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戒毒所和戒毒人员的管理,决不能让戒毒所内有毒品的存在。据闻在一个戒毒所里,一名被强制戒毒人员让所外的人员从戒毒所的屋顶上用鱼杆钓毒品,以供其吸食。可见吸毒人员的狡猾和戒毒所的漏洞所在。


5、相关职能部门应注重全民文化生活及娱乐、休闲设施的投入,以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


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工作,是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给予吸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帮教,便他们生活安定,自食其力,隔绝过去的毒品环境。扩大和巩固戒毒成果,从而遏制住吸毒人员的增长,防止形成吸贩毒窝点,大大降低吸毒人员刑事犯罪率。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注重对娱乐、休闲设施的投入,有目的的、不定期的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文化活动,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生活环境。同时,在媒体引导生活的今天,充分利用媒体,引导人民的意识和生活,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


6、加强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穷则思变”,怎样变如何变针对当地的具体情况,引导农民、下岗工作等走上致富之路,则应成为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在向小康社会前进的今天,加强地方经济的发展,将尚不富裕的人民引上小康之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也是禁毒肃毒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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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哪些会判处死刑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近期,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毒品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恰当把握。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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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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