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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共同贪污犯罪的特殊形态问题
2020年11月5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的联系,尽管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故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对于片面共犯的判断,关键在于犯意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如前例中的医生甲为杀乙,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丙发现后出于同样的杀乙之心,而未指明,按药方给乙服药,致乙死亡。这里丙暗中帮助直接实行犯罪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所谓的片面共犯,对甲、丙不能作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单独定罪处罚。





共同贪污犯罪的特殊形态问题

  共同犯罪的既遂,是指共同犯罪人实行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成立犯罪的既遂。共同犯罪的既遂是一个复杂的刑法理论问题,不同于单独犯罪既遂认定的单一性,认定共同犯罪既遂涉及到对不同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考查,因此要注重各个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相对独立性。


  所谓共同犯罪的认定原则,是指在认定共同犯罪完成状态时,专门针对共同犯罪形态而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准则,主要包括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辅助行为依附实行行为的原则、区别对待的原则:所谓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是指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利用的关系,即使只是实施了一部分行为的共同犯罪人,也要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责任,即部分行为、全体责任。所谓辅助行为依附实行行为的原则,是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的角度出发,共犯从构成的具体犯罪罪名以及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取决于正犯所实施的特定犯罪,不存在脱离具体犯罪的共犯;非实行犯的刑事责任问题可以通过实行行为解决,即在罪名认定方面非实行犯必须依附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以实行行为触犯的罪名作为全体共同犯罪人共同触犯的罪名。所谓区别对待的原则,是指当部分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对共同犯罪结果的期望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时,应当对其区别对待。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共同犯罪的中止犯及部分共同犯罪人实行过限的情况,在此类共同犯罪中若对所有共同犯罪人不加区别地处以同等刑罚,要求其承担同等刑事责任,有违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上述三个原则运用于对共同犯罪的犯罪既遂认定不无指导意义,但是由于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作用大小不一,以哪一种原则解决共同犯罪的既遂问题,尚须因人而异。


  例如,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亲身犯在贪污犯罪中有所体现,对判断共同贪污犯罪的既未遂与否产生了一定影响。试举一例。2005年10 月,某镇人民政府为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征用该镇某村1组、2组、9组的耕地,被征地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工作由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犯罪嫌疑人张某、付某、秦某当时分别担任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之职,犯罪嫌疑人徐某担任村党总支委员会委员。该村在办理小城镇保险中,确定由村总支书记陆某与村主任张某全面负责,徐某负责整理、收集材料,村会计闵某负责将资料输入电脑并上报给该镇劳动保障中心。同年11月,陆某主持召开了由村委会、总支委两委成员参加的会议,张某、付某、秦某、徐某参加,主要是研究办理小城镇保险等事宜。因张某、付某、秦某、徐某4人均非该村1组、2组、9组的村民,均不符合办理条件。会上,张某提出能否趁此机会将他们几个村干部一并办理,付某、秦某、徐某均表示同意,陆某亦未反对。会议定下为6名村干部或家属办理,除4名犯罪嫌疑人外,另有多名村委会聘用干部办理。后6名村干部或家属一般最终办理了小城镇社会保险。经审计,该镇人民政府为张某支付保费52260元,为付某的妻子支付保费76260元,为徐某支付保费62160元,为秦某支付保费57060 元,总计人民币247740元。自2006年2月至2007年3月,张某等4人已按月领取了19239.13元,其中张某5739.13元,徐某4500 元,秦某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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