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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20年11月5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立案: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寻衅滋事行为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破坏,情节严重的会被立案追诉。那么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并且具备法定应惩处情形的行为。并非所有的寻衅滋事都会被定罪,也就是说,寻衅滋事罪有一定的立案标准。

  根据2008年6月25日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也即是说,只要寻衅滋事达到上述任何一项的程度,即可立案追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通过的中,在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也即如果采用恐吓他人的手段情节恶劣的,也属于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是从之前的流氓罪里面分解出来的一种具体犯罪,从刑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要是行为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话,那么将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量刑标准和判定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

  1、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3、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4、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5、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6、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8、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9、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10、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三、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1、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如何才能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3、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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