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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就构成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证据”应当有哪些
2020年11月16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吴宇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怎样就构成毒品犯罪

论毒品犯罪


律师解答:




原文请见[摘要]:毒品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难题,世界各国都对其作了艰苦而持久的斗争,而毒品犯罪并未就此消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试图通过对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的分析,总结出毒品犯罪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毒品犯罪刑罚体系进行划分,从而达到从法律角度完善对毒品犯罪的围剿,进而完善相应的综合治理与预防措施。文章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基本范畴。首先简述了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几种定义,并简要分析了上述定义的不足之处,进而得出自己对毒品的定义,并分析了毒品的特征。接着简述了刑法学界对毒品犯罪的定义,并简要分析了上述定义的不足之处,进而得出自己对毒品犯罪的定义。


第二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首先简要介绍了全球毒品犯罪的现状,接着介绍了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各历史时期毒品犯罪的立法沿革。


第三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成因。首先从历史的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接着从现实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从而得出毒品犯罪成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性和毒品易形成的瘾癖性。第四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类型的划分。此部分根据毒品犯罪的成因而相应的对毒品犯罪刑罚体系进行了划分,分为


非法生产型毒品犯罪,非法经营型毒品犯罪,非法消费毒品的犯罪,毒品犯罪的连累犯。第五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与防范。此部分提出了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与防范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毒品犯罪成因分类治理预防毒品犯罪,自古有之,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能看到毒品犯罪的踪影。自从鸦片、可卡因等某些药物被人滥用成为毒品之后,人类就与毒品犯罪进行了艰苦并持久的战争,以期消灭毒品犯罪。但是,现实却是残酷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毒品犯罪在全人类的围剿之下,不但没有消亡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染上这一社会疾患的人口和地区也越来越广泛,毒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大。根据不同渠道的估计,全世界的毒品交易额已经超过了石油产品的交易额,甚至高于全球食品和教育事业的总投资。毒品不仅直接对人类身心健康造成重创,而且往往与杀戮、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相伴随,同时还对社会的经济增长、政治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方方面面的消极影响,最为可憎的是它会消磨掉一个民族的意志和精神。中国人民对于毒品在19世纪中后期和20世纪前半叶对中华民族造成的灭顶之灾和近乎亡国之恨刻骨铭心,永世不会忘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曾经令人难以置信地在短短几年之内彻底清除了这一社会顽症,创造了人类文明史上在短期内治理社会问题的一项奇迹。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越来越多的毒品从我国过境,先是吸毒,继而是贩毒和制毒也在我国从初期的死灰复燃再次发展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吸毒者就达50多万人,被截获的毒品数量成几何级增长,被抓获的制贩毒品的犯罪分子成倍增加。解决毒品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国为何会出现这种状况这就需要我们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去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了。


一毒品犯罪的基本范畴在探究毒品犯罪成因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毒品,如何界定毒品。只有明确了什么是毒品,才可能探究鸦片、海洛因等物质为什么会成为毒品。有关毒品的争议学界对毒品的概念目前尚无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定义。我国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列举式,如《刑事法学大辞书》中将毒品定义为长期吸食,注射后能使人逐渐成瘾的制品,如鸦片,海洛英,吗啡,高根,金丹等。①第二种是概括式,如《禁毒知识手册》认为毒品是指吸毒者非法使用的麻醉药和精神药品;②在《大禁毒》一书中,认为“毒品,是以各种方式吸收进入人体并最终给人带来危害的各种非食物的自然物品或化学合成物品。”③第三种是法条式,如《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中,认为“毒品是根据我国新《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具有特定含义、范围和作用之物。不包括如砒霜氯化物之类可直接致人死亡的剧毒物品。”④我们认为上述三种定义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列举式定义虽然比较具体,明确,使人一目了然,但列举定义的限定性难以反映出毒品的全部,同时这种定义没有指出毒品的实质特征,无法与其他药品或嗜好品相区别。概括式定义虽然将毒品概括为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但该种定义的法律特征不明确。法条定义虽然将列举成和概括式方法相结合,指明了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及毒品的特征,便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和操作。但是,根据法条式定义,在我国,鸦片,海洛英,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是毒品,而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也是毒品,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控制的麻醉药和精神药品也是毒品,前者是一国法律的规定,后者是国际社会的统一概念明确,内容确定,但是因其附件的内容过多,范围广泛而不易了解。为此,有学者试图从毒品的特征角度来给毒品下定义,如杨鸿先生在其的《毒品犯罪研究》中将毒品定义为:“毒品,是指国家依法管制或禁止滥用的能够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⑤从这个定义可以归纳出毒品的三个特征,即毒品的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毒品的毒害性是其后果特征;毒品的违法性是其法律特征。杨鸿先生的这个定义,虽然涵概了毒品的三个特征,但并未突出毒品的本质特征。即毒品的易成瘾癖性。




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证据”应当有哪些

一、普通毒品案件所需的共性证据标准


1、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毒品过程应当具备的证据




一是应当具有明确抓获时间、抓获地点、抓获方式的到案经过。


二是人赃俱获的案件,应当具有从犯罪嫌疑人身上、体内或随身携带物品中起获毒品的搜查笔录、详细记录起获位置的起获经过。


三是毒品在特定地点单独起获的案件,应当具有毒品地址的租住证明,调取特定地点所有人、管理人或同住人的证言,并要求上述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四是对涉案物品、文件全面、及时予以扣押,对起获毒品、毒品外包装物等物证拍摄照片。


五是对有犯罪线索的物证及时查阅、送检。


六是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的证人证言。


七是如果存在目睹抓获、起赃过程的其他证人也应当出具证人证言,并要求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八是尽可能对抓获、起赃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九是如实转化技术侦查证据。技术侦查在毒品案件的线索筛查、交易与行踪监听、嫌疑人抓获等方面广泛应用。但是,将技侦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却存在问题。如将监听或特情人员举报发现的线索记述为“群众匿名举报”,将手机信号追踪记述为“尾随跟踪”。


2、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系毒品应当具备的证据


①具有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我国相关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观明知认定进行了推定式的规定,即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毒品,但在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上述可推定犯罪嫌疑毒品案件,虽然对证据的要求大大降低,但应当注意就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依旧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如较为常见的采用高度隐蔽的式携带、运输毒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应当具有以照片、录像等方式证实毒品采用何种方式高度隐蔽的证据。


②无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认定带来困难的,多是不存在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一是藏匿毒品的箱子、纸盒等包装物内有犯罪嫌疑人个人物品的照片及起经过。


二是对直接接触毒品的包装袋上是否有犯罪嫌疑人指纹、掌纹或脱落细胞进行鉴定。


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吸毒人员的检验报告。


四是犯罪嫌疑人对上述情节及是否明知是毒品的口供。


3、证明毒品克数、种类、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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