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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区别
2020年11月16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案情: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并约好分工:由甲在周围放风、准备接应,而由乙入室盗窃。一天,两人踩好点后,便开始行动,但甲在门口放风的时候突然觉得很害怕,没有与正在室内行窃的乙打招呼,自己一个人就先溜走了。后来乙盗窃财物数万元。针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至于停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即无论是畏惧惩罚还是良心发现,只要是;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甲在完全有条件完成盗窃行为的情况下,主观上主动放弃了盗窃的念头,而且客观上停止了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符合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是针对单个自然人单独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要结合该规定来分析,但绝不能简单等同。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因为共犯人之间主观上共同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任何一个共犯人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都是明知、有;贡献;的,若有一人既遂,则所有共犯人都应当对整个犯罪的既遂状态承担既遂责任。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更为复杂。1、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结果、危险状态等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2、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个人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犯共犯行为实施到何种程度来认定。


案中甲虽然其个人自动放弃犯罪,但其并未能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一个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当然,若甲有效地阻止了乙的行为,并有效地防止了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此外,若案中直接实行者乙在不通知看风的甲的情况下而自动放弃,单独溜走的话,对乙则应认定为中止,但对甲则应认定为未遂。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区别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不同,把共同犯罪人分为:


  首犯。首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干犯罪分子。


  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用语言或授意、怂恿、劝告、收买或诱骗等一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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