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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范围 罚金的缴纳情况
2020年11月22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赔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  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  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

  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

  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

  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在这些情况出现时,国家不承担赔偿!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未达到刑事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能力而不负刑事,但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年龄和实际能力前曾对其羁押的,行为人不能请求赔偿;3.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理事的人曾被羁押的,国家不予赔偿;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

罚金的缴纳情况

罚金的缴纳主要有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以及减少或者免除缴纳五种。

  摘要:罚金的缴纳主要有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以及减少或者免除缴纳五种。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说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来源: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刑事赔偿的范围,罚金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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