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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 贩卖毒品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0年11月18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



运输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毒品犯罪的无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但是在对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进行处罚时,我们首先要知道其是运输毒品罪未遂还是既遂,犯罪形态不同,对其的处罚也不一样。那么运输毒品罪未遂与既遂是如何区分的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犯罪既未遂的标准,有众所周知的有“目的 说”、“结果说”、“构成要件齐备说”的争论,客观地说,刑法中有不少犯罪的设置是以法定结果发生为既遂标志的,例如,在犯罪样态中划分出的结果犯,就是 以法定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志的。至于“目的说”,我认为,在我国主要是基于刑法第23条犯罪未遂规定的“未得逞”文义的反义词“得逞”是主观感受之意而来 的,即使对刑法中个罪的“法定目的犯”诠释中,也未见学者主张以“目的”实现为既遂的观点。“目的说”的观点在诠释中往往以“希望的物质性结果”或者“希 望的法定结果”来限制“目的”的内容,以避免将行为人个人“目的”实现与否来认定是否“得逞”有过于宽泛之嫌的缺陷。这样做的结果,“目的说”实际上成为 诠释“结果说”的另一个注脚而已,本身的价值已经体现不出来了。此外,“目的说”在论证过程中也有存在偷换概念之嫌,最为明显的是将行为人个体的主观感受 —是否如愿,作为判断的“得逞与否”依据,完全忘记了原设定的“目的”内容范围的限制。



我个人仍然认为,在承认可以对犯罪样态做出“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等分类的前提下,“构成要件齐备说”是一个比较合理解决既未遂标准的理论。在共识运输毒品罪为行为犯的前提下,学界目前对运输毒品罪在主张有既未遂的观点中,主要有三种不同认识,一是主张以“起运说” 为代表,即以行为人起运毒品即视为犯罪既遂;二是以“到达目的地说”为代表,即以毒品运输到达所指定的地点为既遂的标准;第三种则主张以狭义行为犯的“过 程”以“合理位移”为认定标准,所谓“合理位移”则要根据个案中运输工具的特点、运输距离的远近、运输毒品数量的多少来加以认定。此外,还有主张以 “人”、“物”是否分离分别具体采“起运说”或者“到达目的地说”,“人”与“物”分离运输的采“到达目的地说”,反之,采“起运说”为既遂标准。


按照“起运说”的认识,虽然看上去是在论证有既未遂的问题,但实质上是将该罪视为举动犯,在基本前提上已经否定了运输毒品罪有未遂的问题,所以该说本质上是 一种否定的认识。至于“到达目的地说”,在司法实务中难于用证据固定“何地”是“目的地”而缺乏可操作性。至于“合理位移说”虽然是意图在依据一定的“合理”因素来补充运输行为实行程度,但是,所谓的“合理”因素,事实上是不合理的。很明确地是,在认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时,是否利用交通工具、毒品的品 种、数量,采取何种方式、方法运输、距离等等,都不是认定的依据。那么,能否将上述因素视为“合理位移”判断是否“合理”的依据例如,能否因毒品的数量 少而认为未遂能否因运输毒品的工具不够“现代化”而认为未遂等等。这种门槛的限制,实际上等于取消了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


运输本意上是指以恰当方法实现人或者物在空间上的流动的一种活动,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识这种活动是否“运输”,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现在只能是由司法人员自由心证来解决的问题。应该说在共识运输毒品罪为行为犯的前提下,运输毒品行为实行的程度,只能依赖于司法人员依据个案的具体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作出符合社会常理的判断,并逐渐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得出如同对强奸罪中针对妇女采取“插入说”,对幼女采取“接触说”作为既遂标准一样的标准来。


通过的讲解后,相信你已经知道运输毒品罪未遂与既遂之间有哪些区别了吧。司法实务中,很多刑事犯罪都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导致不少人无法正确区分它们。比如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等,要是你想具体了解这些类似罪名之间的区别,可以上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贩卖毒品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贩毒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属于很严重的罪行,因此我国对于贩卖毒品的行为一向是执行严厉打击政策,一旦发现就是严肃处理。吸毒不算犯罪,但贩毒却是严重的罪行,因为贩毒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性,是不良风气的传播,所以国家对于贩毒分子绝不手软。就将在本文中为大家介绍一下贩卖毒品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贩卖毒品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因或者甲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因或者甲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以上的介绍就是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解释,相信大家通过介绍也都有所了解了吧,也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为大家提供帮助。即使我们平常接触的法律不多,但是该有的基本法律常识还是要有,比如贩毒是犯罪的,不该犯的错误就不要去犯,因为有些错一旦犯了,就很难再回头了。贩毒危害的不仅仅是人们的身体,更是一个国家的根基,所以大家一定要正视这个问题。当然,如果大家还有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也欢迎大家随时向网站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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