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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怎样处罚 串通投标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0年11月23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犯罪未遂怎样处罚

犯罪未遂怎样处罚

  犯罪从预备到完成需要一个过程,预备一旦结束就要开始实施实质性的犯罪了。而一旦进入实质性的犯罪阶段就有可能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1,犯罪行为顺顺利利的完成。

2,可能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实现犯罪的目的。

3,也可能由于自身原因突然终止了犯罪罪。

所谓犯罪未遂就是就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是说开始了实质性的犯罪行为。所谓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实质不是由于犯罪分子自己想停止犯罪,而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如没有发现被盗物品而没有实现犯罪目的,再如由于女孩子的强烈反抗,强奸行为没有完成等等。如果是在强奸女孩子时,犯罪分子自己被女孩子的哀求声所感动,由衷地感觉到自己的行为的可耻,于是停止了进一步的强奸行为,则不属于犯罪未遂,而是犯罪中止。由于犯罪未遂没有给社会造成既成损失,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这里的处罚仍然同犯罪预备一样与犯罪既遂相比,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不是“应当”。同时还要注意:犯罪预备不但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还包括可以免除处罚。但犯罪未遂则不包括免除处罚,也就是说犯罪未遂要比犯罪预备的性质要恶劣,危害性要大,因此处罚的程度也相对较重。

串通投标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串通投标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串通投标罪怎么认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

  二、串通投标罪表现形式

  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

  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

  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上文就是对于串通投标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解答,而具体此罪的表现形式,总结了一下大概有八种,各位可以具体了解一下。当然,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其实也是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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