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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辩护词怎么写 刑事自行辩护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2020年11月27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辩护词怎么写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瞿XX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一审诉讼活动及详细查阅卷宗,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和其他程序及司法管辖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第七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1、本案由一个民事执行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是违法的。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侦查启动应是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将案件依法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X区公安分局立案的依据是福建XXXX工程机械公司2005年5月12日的报案。X区公安分局在2005年6月2日立案侦查后为搜集证据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相关执行案件的材料,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回函中也仅是表述案件的执行情况,根本没有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也没有将案件移送X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意思表示,更无作出法律规定所必须的移送案件决定书。可见,X区公安分局无权自行启动本案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

2、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第七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承办司法机关应当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公诉人指控上诉人的四个犯罪行为:其一,将15万元货款私自转移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其二,在湖州伪造的一份款项461800元的虚假欠账单;其三,隐匿存放在其公司仓库的装载机配件的事实;其四,转移车牌号为浙A64160工具车。这些行为均发生在上海市,而不是发生在XX市X区。因此,XX市X区的司法机关无权管辖本案。

一审人民法院也同样未对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问题认定就对本案进行实体判决,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3、上诉人没有在逃而是在工作单位正常上班。2005年7月5日X区公安分局对上诉人“刑拘上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4、本案未经法定的司法拘留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项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然是基于民事诉讼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才能产生。因此,上述法律特别强调:

1、拘留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2、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3、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4、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

5、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承认并改正错误。

6、被拘留人认错悔改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7、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

8、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

9、人民法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显而易见,国家的立法精神是:该罪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上诉人未履行民事判决,如司法拘留能达到认错悔改的效果,就没必要追究刑事。只有民事案件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不悔改时才由执行法院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而给予刑事处罚。而本案在未给予上诉人任何警告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未经民事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决定和移送,直接对上诉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起诉,严重违反法律的公正原则和立法本意,直接侵害了上诉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申请复议或认错悔改等多项合法权益。所以本案未经司法拘留就直接刑事立案、侦查、起诉是错误和违法的。

二、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1、本案中,上诉人及被执行人上海XX工程机械公司虽未积极地履行民事判决,但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有关情节严重的规定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辩护人认为:该欠帐单是在沈XX对外与众多客户、对内与上海XX工程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瞿XX由于货款账目没有理清的情形下产生的,沈XX与上海XX工程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瞿XX之间存在高达数十万元债权债务的利害关系。从经济利益角度分析:只要沈XX肯定欠帐单的客户名单和金额是瞿XX伪造的,沈XX就不必承担数十万元的债务或经济;反之,无论欠帐单的客户名单是否真实准确,如果沈XX认为欠帐单的金额是客观存在的,沈XX就必须承担数十万元的债务或经济。

由于沈XX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词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从证据角度分析:首先,无论沈XX如何不情愿,但他的确已经在欠帐单上签名落款;其次,无论是上诉人的供述还是沈XX的证词,均未体现上诉人对沈XX采取了暴力手段或恐吓威胁或揭短胁迫或利益引诱等手段,而沈XX签名落款行为,却可能导致其承担数十万元的债务或经济的严重后果。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三个犯罪事实。一审判决认定瞿XX隐匿公司装载机配件与事实不符,该装载机配件一直存放在上海XX工程机械公司仓库,而仓库地点,作为执行申请人的XX工程机械公司是知道的,因为XXXX工程机械公司驻上海办事处代表谢XX以前便长期住在该仓库里的一个房间里,可见,根本不存在瞿XX隐匿装载机配件的事实。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XXXX工程机械公司有义务且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该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由一个民事执行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违法;X区司法机关无权管辖本案;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上诉人的行为构不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只有事实清楚的案件,二审才可以不开庭审理。而本案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争议巨大的情况,不开庭不足以辨明案件是非曲直,因此,辩护人强烈要求二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原则、严格证明和证明标准、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等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都是为了防止错误定罪。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无法保障上诉人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为此,辩护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深刻地认识到“程序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项规定宣告上诉人无罪,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抗拒执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本罪新刑法同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相比,作了重大修改,即不再以是否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为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即可依本罪处罚。

三、最高法院的新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定性和实体处理、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应交由公安侦查、依法公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以利监督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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