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职务犯罪单位自首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单位自首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集体研究后自动投案。犯罪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在此情况下,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只要能认同单位自首意志,随时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均可同时认定为个人自首。
二是未经集体研究后自动投案。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以及其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但是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人,则不能认定他们的个人自首。
三是个别投案。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人员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只对该人认定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同样,不具有代表单位意志身份的或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人举报单位犯罪的,也不能认定单位自首。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只对犯罪较轻的,才可以免除处罚。而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无论其所犯的罪轻或罪重,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是鼓励犯罪分子立大功,争取更宽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