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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能做司法鉴定吗?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2020年11月23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吴宇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不起诉能做司法鉴定吗?



一、不起诉能做司法鉴定吗


伤残鉴定,可以起诉后申请伤残鉴定,也可以起诉前做伤残鉴定。到当地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司法鉴定多久出结果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三、司法鉴定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1、通过鉴定活动,发现和提取各种现场信息和证据,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提供条件。


2、通过鉴定,查明事实的真相,确定事件性质,为立案侦查和撤消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3、通过鉴定,提供事实和依据,为确定侦查方向和划定侦查范围提供线索,指导办案活动。


4、通过鉴定,查明事实的真相,确定事件性质,为立案侦查和撤消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5、通过鉴定,查明案件中的相关技术性环节,澄清有关事实,确定或者排除受审查人与案件的关系,推动侦查工作深入发展,扭转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方向,加速办案的进程,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综上所述,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司法鉴定的作用很明显,可以帮助确定伤残等级,为诉讼提供证据。当事人可以在起诉之前到当地的鉴定机构申请,或者在诉讼后,有这方面需要的时候再申请。鉴定机构会预收一笔费用,等法院做出判决,当事人胜诉的,可以由被告承担。






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是: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出庭等程序。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申请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申请司法鉴定程序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其过程一般是分为八个步骤,如果不涉及到到二次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涉及的步骤或者材料会更少一些。二次鉴定和重复鉴定是有着一定的标准和条件的,如果不符合标准的鉴定机构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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