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状态
文章列表
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盗窃罪共同犯罪主犯和从犯的区分
2020年12月4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首先,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区分,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第三、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的过失犯罪行为





相关知识: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共同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及从宽幅度









盗窃罪共同犯罪主犯和从犯的区分

  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共同盗窃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而正确划分主从犯,又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确划分共同盗窃主从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


  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下面分别就这两种主犯的认定作一些探讨。


  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盗窃集团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为首者,即盗窃集团中组织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盗窃集团首要分子时,要把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盗窃集团的其他主犯区别开来。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集团的主犯,但盗窃集团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盗窃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盗窃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一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盗窃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确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对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条第4款又规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这一规定看,盗窃集团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首犯承担盗窃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由此可见,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与主犯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二者不可混淆。






来源: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盗窃罪共同犯罪主犯和从犯的区分


吴宇——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1592121989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9212198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