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实践中,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二、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
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的相关内容。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自首立功减刑体现了刑法什么原则
自首立功减刑体现了刑法对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进行宽宥以及慎刑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适用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定罪要准确。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定性一定要准确,不可以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使用罪名还要准确统一,
第二量刑要适当,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人量刑时要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进行,在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罪行大小和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判断,不可因个人主观好恶而使量刑偏重或偏轻。
第三,刑罚适用要正确。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要充分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从而决定是否适用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这几方面的要求均是慎刑原则的体现。
刑法量刑原则主要是什么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犯罪事实。
2、犯罪的性质。
3、犯罪情节。
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主要是遵守以下规定:
1、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
2、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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