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文章列表
盗窃团伙中成员在逃后自首可以减刑吗 法律是如何规定交通肇事罪自首的
2020年11月30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盗窃团伙中成员在逃后自首可以减刑吗

一、盗窃团伙中成员在逃后自首可不可以减刑

盗窃团伙的成员在逃后,如果在捉拿归案前投案自首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是多少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在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

3、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4、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

5、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虽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友规劝、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犯罪分子归案的,都视为自动投案。

以上知识就是对“盗窃团伙中成员在逃后自首可不可以减刑”问题进行的解答,盗窃团伙的成员在逃后,如果在捉拿归案前投案自首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是如何规定交通肇事罪自首的

被告人:贺xx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08年12月22日20:18分,被告人贺xx驾驶湘CX1738的士车由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广场沿吉安路往二桥方向行驶,至吉安路加气站地段,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路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xx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xx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

案发后,被告人贺xx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金20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由于无法查明被害人的身份,民事赔偿无法进行,但被告人贺xx预交了人民币20000元,肇事车的车主曾建平预交了人民币4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一旦被害人亲属确定将按有关规定赔付,肇事出租车的管理单位湘潭市宏运出租车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担保届时按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使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毁灭证据,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贺xx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xx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贺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该案时要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要从犯罪事实和当事人的行为来求证法律的公正性,首先,要清楚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何为交通肇事什么样的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的犯罪行为。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必须具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从犯罪人的行为要件来看,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犯罪结果。所以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行为人有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接着这种违规行为又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种违规的行为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本案被告人贺xx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xx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这是事故认定书,所以犯罪人具备交通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这就本罪的犯罪事实。

另外,从犯罪的主观上看,贺xx驾驶湘CX1738的士车由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广场沿吉安路往二桥方向行驶,至吉安路加气站地段,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路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xx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犯罪人在发生犯罪后有一系列的逃避处罚行为,虽然第二天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但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而且又是犯罪的一半主体,符合交通肇事的主观要件,所以被告最终完全成立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当然基于被告的自动投案,以及积极努力向被害人赔偿民事损失,所以最后法院给予轻判,缓刑的刑事处罚。

法律提示:交通肇事罪是一项过失犯罪,对当事人的心态确定为过于自信的刀子犯罪和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交通肇事。所以对犯罪人的处罚比较轻。因为犯罪并不是当事人的恶意,而仅仅是当事人的一种过失,在结合了犯罪人在犯罪后心态给予放宽的处罚也是体现法的公平正义以及法本身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死亡六人
来源: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Tags: 盗窃团伙中成员在逃后自首可以减刑吗,法律是如何规定交通肇事罪自首的


吴宇——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1592121989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9212198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