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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不被检察院起诉 自首情节的法律应用
2020年12月2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哪些案件可以不被检察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以上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四种情况。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错了,可以要求该检察院复议一次,如果人民检察院仍坚持不起诉意见,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决定的,为最终的决定。无论在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复核期间,都不得影响不起诉的执行,不能以复议、复核为理由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

自首情节的法律应用

被亲友“大义灭亲”捆绑送到司法机关属于自首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自己已经被通缉了还能自首吗

根据有关自首的司法解释,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既然有了自动投案的情形,只要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成立自首。

已经被抓了还能自首吗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处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甚至已经被宣判的人都有机会构成自首。这种情况之下,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只有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行为的,才能以自首论。如果是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想被认定为自首,供述的罪行不仅要满足“未掌握”,更应该满足“不同种”。“未掌握”比较容易理解,但是何为“不同种”举例子来讲,如果因为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被调查的过程中,主动供述了曾经诈骗过他人的事实并且已经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那么这里的盗窃罪和诈骗罪就属于“不同种”

几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自己去自首,该注意什么吗

这种情况之下,要看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果不是主犯,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如果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这样才能被认定为自首。具体的实务操作可看下文案例2。

如实供述的过程中,没有交代全部的事实会被认定为自首吗

自动投案以后,构成自首还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相关规定,应该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等事项。主要还应包括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以后的笔录多次反复,还能认定为自首吗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同时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了解到,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在实务中,被告人的自首与否的认定主要还是依据是否自动投案、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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