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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证据标准 应将"聚众殴打他人"确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020年12月4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寻衅滋事罪证据标准

  寻衅滋事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寻衅滋事罪的证据标准是怎样的呢犯罪人主观方面的证据体现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实施寻衅滋事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法、经过;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有无预谋、犯意提起和组织分工等。

  2、被害人陈述。证实行为人寻衅滋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特征、经过结果等,及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程度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4、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实内容同上。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了炫耀武力、争霸、寻求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而公然藐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采用寻衅滋事的方式,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的主观心态。还证明行为人出于以强凌弱、占便宜、耍威风,或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或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满足空虚无聊的心理需求等动机,明知自己寻衅滋事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而故意实施的主观心态。即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客观方面证据

  实践中,行为人寻衅滋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系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指出玩弄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随意殴打多人;在随意殴打他人过程中致人轻伤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到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多次、结伙或持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横冲直撞,扫荡街巷,阻拦行人、车辆;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有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随心所欲损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指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等。

  四、客体证据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

应将"聚众殴打他人"确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所谓聚众殴打他人是指一人或几人为报复他人或达到一定的个人目的,而拉帮结伙、纠集多人殴打他人的行为。由于随意殴打他人如有持械、殴打多人或多次、造成轻伤或他人自杀等情节均可依法处罚。所以,本文所述之"聚众殴打他人"特指无上述情节和后果的行为。这次"严打"整治斗争中此类案例较多。由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中对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他人的几种情形中,未将"聚众殴打他人"行为明确规定为情节恶劣,所以,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有的认为这种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征,则定聚众斗殴罪;有的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则定寻衅滋事罪;有的认为这种行为虽然是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因上述中没有明确规定为情节恶劣,则不敢定罪。对这种行为是否构罪处罚,成为"严打"整治工作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种聚众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一、聚众殴打他人是流氓恶势力逞凶显恶的重要方式。

  "严打"整治斗争中发现,有一些当事人由于自己被他人殴打或辱骂,或者女朋友被人欺负,或者别人占了他的运输线路等种种原因,而生报复之念,遂邀请朋友为其出气,去殴打对方,造成的结果不一,有的被害人被打成轻伤、重伤,甚至造成死亡,有的发展成聚众斗殴,而绝大多数情形是被害人受点皮肉之苦。

  如某市劳释人员俞某与他人合伙搞江苏到北京的客运。由于其证照不全,被北京有关部门将车辆查扣。俞便怀疑是同一条线路搞运输的仇某在其中搞鬼,便在北京打电话给家中的另一合伙人葛某,请他在家中再请几个人,教训教训仇某。后葛某便通过陈某请了劳释人员何某等多人。次日,即在仇某车上对他们认为是仇某亲属的刘某大打出手,造成刘某受伤,数日不能正常工作。也造成仇某车子停运数日。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

  又如,某县的张某因陈某与张的女友发生争执遂纠集多人殴打陈某,陈某被打得抱头逃跑。

  再如,某县的顾某因自己被丁某等人打了,遂邀请陆某为其报复,陆某遂纠集多人与俞某一起到丁某家中,对丁某拳打脚踢。

  从各类报刊杂志报道的社会黑恶势力的作案手段也可以看出,聚众殴打他人明显是社会恶势力拉帮结伙,逞凶显恶的重要形式,也是犯罪分子拉拢社会闲散人员、未成年人入伙的重要方式,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应予及时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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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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