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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和从重处罚的区别 刑法中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2020年12月20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结果加重犯和从重处罚的区别

  当法律处理案件的时候,总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罚,有的从轻处罚,有的从重处罚,有的在一开始就已经规定只能够从重处罚。那么结果加重犯和从重处罚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从重处罚与结果加重有什么区别


  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刑罚。由此可以看出,法定从重处罚,是刑罚总则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从其内容上看,从重处罚应该是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的。   而结果加重犯,比如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个人认为其是刑罚分则中对具体犯罪情形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个案,是个案中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判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二、从重处罚相关知识


  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同时非明文规定不可能突破明文法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为您带来一定的帮助,解决您的一定的问题,这样也不枉我们的一片苦心。相关法律规定是非常繁杂的,所以如果您还有什么没有了解的,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刑法中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那么,刑法中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构:基本犯罪+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还是一个。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可能是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持过失,有可能持故意。


  3、法定性: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刑法如果没有对某一加重结果明确予以加重评价,即使该结果实际发生,该犯罪也不可能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所定的罪名还是基本罪的罪名。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


  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第236条强奸罪


  4)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6)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0条虐待罪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绑架致人死亡的;第239条绑架罪


  9)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10)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115条、第119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11)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12)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1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16)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8)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9)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20)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358条强迫卖淫罪


  2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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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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