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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犯罪集团?犯罪集团与集团犯罪?
2020年12月22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犯罪集团



  特殊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作为某种犯罪的客观方面基本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集团。


  刑法分则规定了3种特殊犯罪集团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三种特殊的组织首先应当具备刑法规定的一般犯罪集团的所有特征,其次具有特殊性。









犯罪集团与集团犯罪

  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构成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②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③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第一、集团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一个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犯罪集团组织的成员。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此处所指的单位都是依法组建成立,是法律许可的合法组织,只有在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集团犯罪中所有的参与者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单位犯罪中,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2001年1月21日指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晋某而言,她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领导层人员,对公司的走私活动没有决定、组织、策划的权利。海关的起诉意见书中也明确写明:1999年初,犯罪嫌疑人李某雄和唐某彪商议,决定与某有限公司的同事、李某华一起走私德国WOLF医疗器械,并商定由李某雄组织货源,唐某彪负责销售和售后服务,所得利润二人平分。因此晋某不符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条件。再结合该案的特点,在该宗案件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是负责组织货源、从香港邮寄的人员。在邮件经过海关检查放行时,整个走私活动已经完成,即已经达到了偷逃关税的目的。晋某作为公司里的一名普通员工,只是基于岗位职责而收寄公司的货物,她的行为对公司的整个犯罪过程以及犯罪的成败毫无影响。因此,她也不符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条件。


  第三、犯罪集团从一成立开始就是犯罪组织,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所有的组织成员均系为了共同的犯罪目的而走到一起。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合法成立的,它们的成立是为了合法经营,只是在成立后,单位领导受利益驱动而决定犯罪的。单位里的其他员工在加入该单位时的目的只是为了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合法收入,对公司领导的犯罪决策并不清楚,也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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