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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谣言案宣判具体情况 网络寻衅滋事会构成犯罪吗
2020年12月18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伊利谣言案宣判具体情况

  十多年来,伊利集团饱受谣言困扰,但并未针锋相对,近日伊利发布长文,长文中详细披露幕后操纵者是如何炮制出谣言的,那伊利造谣案案情回顾是怎样的伊利谣言案宣判具体情况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伊利造谣案案情回顾

  今年48岁的潘刚,2002年出任伊利公司总裁,现为伊利公司董事长、总裁。

  2018年3月,因为;伊利董事长被带走协助调查;的传闻,伊利公司及其董事长潘刚,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

  ;传闻;的始作俑者是刘成昆,他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天禄财经;上发布了相关文章,随后邹光祥利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光祥财经;参与传播。

  3月26日晚,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接到伊利公司及其董事长潘刚的报案称:2018年3月24日和26日,微信公众号;天禄财经;先后发布题为、的不实文章,影射并编造传播;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被带走调查;。3月26日10时许,微信公众号;光祥财经;发布题为的文章称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已于近期回国,被有关部门带走协助调查。

  警方调查发现,上述文章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伊利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

  4月9日,涉嫌诽谤罪的刘成昆、邹光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警方表示,刘成昆以小说形式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影射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邹光祥在被伊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潘刚被调查系谣言后,仍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称潘刚被有关部门带走协助调查,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等社会秩序。

  4月29日,伊利公司副总裁徐克代表公司再次声明,公司董事长潘刚因患先天性主动脉缩窄在国外接受治疗,在治疗及恢复期间,正常主持公司相关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4月30日,潘刚在视频连线中称其确在国外接受治疗,在生病期间,文件的审批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一些重要的会议也通过电话、视频参与。

  二、伊利谣言案宣判具体情况

  邹光祥、刘成昆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邹光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成昆有期徒刑八个月。两人当庭表示上诉。

  法律依据: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伊利谣言案宣判具体情况;的相关知识,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法律会换公平正义一片蓝天。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网络寻衅滋事会构成犯罪吗

  网络寻衅滋事会构成犯罪吗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和诽谤罪司法解释第5条的相关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接下来由编辑在本文整理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形。

  司法解释链接:

  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具体明确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该款规定反映出信息网络的工具性特征。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如果利用信息网络辱骂特定的个人,则可能存在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竞合。如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即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要严格入罪标准。辱骂、恐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同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现实的破坏。对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要重在教育,强化管理,一般不要轻易适用本款规定按犯罪处理。

  2、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认定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信息网络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网络社会已经与现实社会融为一体,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必然会对现实社会产生直接的、实实在在的影响。显而易见,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进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此类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

  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该款规定的;虚假信息;,不是针对特定的自然人而捏造的虚假事实,而是针对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公共事件而编造的虚假信息。如果针对特定的自然人,捏造损害其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在网络上散布的,应当适用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在导致网络秩序混乱的同时,往往会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对此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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