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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取证依据 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分为哪些?
2020年12月16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吴宇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毒品犯罪取证依据

  众所周知,毒品对人的损害是毁灭性的,毒品会让人变得不像人,而我国对待毒品的态度是严厉打击,绝不容忍。但是因为我国人口多,市场广且毒品利润大,还是有很多人铤而走险在我国走私贩卖毒品。而毒品犯罪又不同于其他犯罪,那么毒品犯罪取证依据现在,就来为您解答疑惑。



  一、毒品犯罪取证依据


  根据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共性和特性,公诉证据标准可分为一般证据标准和特殊证据标准。一般证据标准,是指毒品犯罪通常具有的证据种类和形式;特殊证据标准,是指对某些毒品犯罪除一般证据种类和形式外,还应具有的特殊证据形式。


  一般证据标准,包括证明毒品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证据种类和形式。毒品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一些特殊的毒品犯罪中,还同时侵害了国家海关管理制度等。对此,一般可通过犯罪事实的认定予以明确。




  二、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练、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毒品犯罪取证依据的相关内容。综上,根据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共性和特性,公诉证据标准可分为一般证据标准和特殊证据标准。希望我的文章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分为哪些?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那么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有哪些情形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犯意引诱,指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诱惑下形成了犯意,进而实施了某种毒品犯罪行为。构成犯意引诱的条件有三个:


  1.诱使者的身份必须特定,必须是警察或其他司法人员或他们派出的耳目,一般公民不能作为诱使者;


  2.诱使者不仅提供机会,还必须以积极行为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


  3.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故意和内容是经特情引诱而萌发的,并不是原有的。由于犯意引诱中特情教唆的作用突出,被各国普遍禁止。


  这种类型的特情引诱在英美法中被称为侦查陷阱,可以作为被告人的抗辩理由。大陆法系以立法形式明确将合法的诱惑侦查的方式限定在不具有诱导倾向的客观活动,如交付、接受、转交等,而不存在积极主动地进行鼓励、挑逗的可能。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被诱惑者是否应负刑事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南宁会议纪要》中指出,对于具有犯意引诱情形的被告人,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无论其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目前司法现状下采取的折衷方法,符合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实际需要,也考虑到了犯意引诱的特殊情况,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数量引诱,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大的甚至达到可以判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人最初犯意下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没有争议,但就其扩大犯意下的行为,则有的认为不应承担刑事。笔者认为,因为行为人原本就有毒品犯罪的故意,扩大犯意的引诱是在行为人已有毒品犯罪意愿之上的扩大,客观上也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行为人应当对扩大犯意下的行为承担刑事。但在量刑时,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如果系经引诱后毒品犯罪数量才达到或者超过判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也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三,间接引诱,指受特情引诱的被告人的行为又引起了原本没有毒品犯意的其他人产生毒品犯罪故意,并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在美国,对受间接引诱的被告人是否可援用;警察圈套;来抗辩,法院之间的认识并不统一,有的肯定,有的否定。我们认为,存在间接引诱的,对被告人也应酌情从轻处罚。因为这个案件的发生也与特情介入有密切联系,甚至可以说具有条件关系。


  第四,提供机会型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就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特情引诱仅仅是给行为人提供了机会或条件,进而发生了犯罪。这是普遍允许和最为常见的合法诱惑侦查。比如,被告人手里有2000克海洛因,正在寻找买主。公安机关怀疑其持有毒品,派特情接近被告人购买了海洛因。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毒品在先,出卖毒品是其本来意思表示,其毒品不是卖给张三就是卖给李四。特情的介入,无非是为其贩卖毒品提供一个机会和交易对象,而与其犯罪意图的产生与否无关。对此情形,按当事人本来意思和行为处理,不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正确认定计算毒品犯罪的数量


  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查看全文


  毒品犯罪的防治措施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如何防治毒品犯罪呢应对毒品犯罪的措施有以下几点:


  1、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


  对毒品犯罪分子予以严惩。毒品犯罪案件因其性质特殊性,在实践中很难收集证据,往往易形成一对一的单边证据,特别是对影响案件性质的证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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