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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多少克判死刑 应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是什么
2020年12月29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走私毒品多少克判死刑

走私毒品多少克判死刑

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将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单一的罪名,而是规定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个选择性罪名当中的。当犯罪分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时,就可以分解拆开使用。而对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也是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中分解出来的。下面,我们具体看看贩毒判刑的具体内容。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毒判死刑的法条依据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不仅摧残了我们的身体,还摧残了我们的意志,我们要坚决抵制毒品。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应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是什么

在互联网上,一位网友谈论聂*斌被错杀一案时称:错杀一个聂*斌对司法机关形象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了司法机关数百件正确裁决的正面影响;这样的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死刑案件是否公正对于司法机关社会形象与权威作用有着巨大的影响。看到这些评论之后,我想: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才能够尽可能减少或者说完全避免死刑实施中的漏洞,以实现死刑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作用呢

首先,按照目前我国刑诉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按照一般文字意义上的理解,终审的含义就是最后的司法程序;并且,在非死刑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民事诉讼之中,终审的法律文书一经送达之后裁决就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死刑案件之中,刑诉法同样地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但实际上二审并非最后的司法程序,同时二审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后,二审裁决并不能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仍然要经过复核程序之后才能够生效;显然,死刑案件的终审是死刑复核程序而非二审的审判程序,从文字含义上死刑实施中两审终审制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因此,为了文字含义上的统一性,应当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其次,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最低的要求应当有承担利益的当事人全部参加诉讼;基本要求是应当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求的权利。但是,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之中,仅仅规定了具有死刑复核权的法院提押被告人、查阅相关卷宗即可以核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复核程序之中应当开庭,让控、辩双方同时到庭进行质证、辩论。虽然,假如控方以抗诉的方式引起再审程序之后控方当然地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复核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复核时通知控方参与,但控方抗诉引起的再审并非死刑复核程序。这些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理念控方作为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参与诉讼在刑诉法与司法解释之中并没有予以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在复核之中是否由控方参与完全取决于复核机关自身的意愿。而缺少了利益直接受益者的控方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显然并非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程序。因此,在刑诉法中,应当将死刑复核程序明确规定为审判程序,由控、辩双方充分地行使诉权,从而保证死刑案件中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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