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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同犯罪含义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分析
2020年12月25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共同犯罪含义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网络共同犯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其一,在广义上,网络共同犯罪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危害网络秩序所构成的犯罪行为。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网络犯罪包括针对网络系统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网络共同犯罪,而无论共同犯罪发生的场合。


  其二,在狭义上,网络共同犯罪当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针对网络系统及网络数据的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分析

  1、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部分人的行为使犯罪行为达到既遂,全体共犯人均构成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着手,其他人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


  原则上:全体共犯人的停止形态均是一致的。犯罪行为进行的程度对全体共犯人有约束力,所以,全体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态基本上是一致的。


  特别: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停止的心态不同,会导致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不同,这就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的问题。


  2、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全体共犯人均中止犯罪时,符合中止犯的条件的,均成立犯罪中止。


  一般情况下,部分共犯人欲中止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共同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此种情形下,其他共犯人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


  例如,甲、乙、丙共同强奸A,甲、乙实施强奸行为完毕之后,丙主动中止强奸行为,丙仍然成立强奸罪既遂。张明楷教授认为:;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一个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自动地没有实施奸淫行为。对此,不得认定丙成立强奸罪的中止。并且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共犯关系脱离。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中途退出,如果切断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客观影响力,成立犯罪中止。


  ①预备阶段


  A、共同正犯


  在预备阶段的共同正犯由于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尚处在共谋阶段,所以属于共谋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要求自己放弃,并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如果是主谋者,须有效阻止其他人。不过,如果主谋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但因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例如,甲、乙共谋三天后共同入室盗窃,第二天甲欲中止,对乙谎称:;我胃疼,去不了,你去吧!;乙相信便自己去实施,并盗窃既遂。甲没有明确告知退出意思,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B、教唆犯


  教唆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被教唆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即有效阻止其他人。不过,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但因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例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在去的路上,甲又后悔,便打电话让乙回来,但乙不答应。甲便报警,并告知被害人让其做好准备。乙入室后被抓。甲成立犯罪中止。


  C、帮助犯


  帮助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例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切实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再例如,甲为乙的盗窃提供了一把钥匙,又后悔,向乙索要,乙暗自配了一把,然后将原来的钥匙还给甲,用配的钥匙盗窃成功。甲没有切实消除帮助作用,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②实行阶段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例如,甲在外望风,乙进屋正在盗窃主人的保险箱,甲打电话给乙,表示不再望风,并离开现场了。乙知道后继续实施盗窃并既遂。甲成立中止。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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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阶段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共同正犯

此时属于共谋共同正犯。原则上,要求自己放弃,并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


如果是主谋者,须有效阻止其他人

自动放弃,并有效阻止 教唆犯 有效阻止实行者 有效阻止实行者 帮助犯 消除帮助作用 消除帮助作用 ;;

  3、对合型犯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属于广义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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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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