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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打电话自首算自首吗
2020年12月31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如何理解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一、如何理解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情形视为自动投案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主观上讲,犯罪嫌疑人要有真实的投案意愿,即不论出于何种投案动机,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须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志。

2、从客观上讲,犯罪嫌疑人要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这是认定准备投案的关键,如在投案自首之前准备钱物,妥善安排后事,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等待警方到场等,当确有证据充分证明其有为投案而作准备的行为表现,才可认定准备投案。

3、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自动投案行为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及时介人,犯罪嫌疑人将会实施向有关机关主动投案的行为。

4、上述要点必须有证据证实。

二、自动投案基本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有意识、有行动去投案自首,不管结果如何都可以认为是自动投案,案件通报中写有“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就表明审判结果会以自首从轻处罚的标准来判。如果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到咨询,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打电话自首算自首吗

  我们知道,在法律上,自首是可以申请减刑的,自首是说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那么打电话自首算自首吗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打电话自首算自首吗

  打电话自首算自首。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的到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错误的认识其已经丧失了;改过自新;的自首机会。但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宜认定为自首。

  根据认定自首的立法目的、精神也可以得出同样结论,自动投案要求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性;、;主动性;。在电话通知之后,由于其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限制,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去相关地点接受调查。其选择了;自动投案;足以显示出其;主动性;、;自动性;。

  同样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理论,既然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之后在一定情况之下都可以认定为自首。将电话通知之后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人认定为自首亦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能认定为自首吗

  如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指定地点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案情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符合刑法关于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三、自首的含义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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