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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诬告陷害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
2021年1月7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共同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共同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案例一:


  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甲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


  根据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条是关于共同犯罪定义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共同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


  一是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是几个犯罪人相互明知,即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这两方面的统一,就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


  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统一犯罪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第二款是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及对其如何处罚的规定。这是对共同犯罪概念的重要补充。本款规定了两层意思: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即二人以上由过失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刑。这是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说明了什么是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由过失造成危害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即按照行为人各自的罪责分别处罚,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本案中,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


  郑某某与郑某预谋;玩玩;被害人张某,后二人以送张某回家为名,将张某带至地里,郑某某首先与张某发生性关系,但由于当天喝酒较多,加上张某的反抗,其生殖器未能插入;后郑某不顾张某的反抗,强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分歧意见:在本案的讨论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本案应定性为强奸,理由是轮奸必须是两名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强奸即遂,没有强奸得逞的男子不成立轮奸,一人强奸得逞一人未得逞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轮奸,但由于郑某某与郑某属共同犯罪,一人即遂,全案即遂,对郑某某和郑某都应认定为强奸即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第二种观点是由于各行为人均参与了轮奸行为,而轮奸是基于共同奸淫认识的共同实行行为,一人即遂全案即遂,郑某某虽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对二人均应以强奸即遂论处,且按轮奸情节确定适用的刑罚。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连续地轮流强奸的行为。本案应属共同犯罪、轮奸,首先,郑某某与郑某二人有共同强奸张某的合意行为,即预谋;玩玩;被害人张某,其次,二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连续地轮流的实施了强奸行为,郑某某与郑某以送张某回家为名,将张某带至地里,郑某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虽因喝酒太多及张某反抗,其生殖器未能插入,但其也开始实施与郑某合意强奸张某的行为,其后郑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其二人先后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符合轮奸的相关规定,郑某某的生殖器虽未能插入,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一人既遂,全案既遂,郑某某也属强奸既遂,因此郑某某与郑某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轮奸行为。


  共同犯罪人中只要一人的行为导致既遂则其他共同犯罪人均成立既遂。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共同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案例,相信您对共同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网专业律师。





诬告陷害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

  诬告陷害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诬告陷害罪既遂的标准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既遂的标准,理论上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本罪的既遂以被诬陷对象受到刑事处分为标准。


  也有的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捏造事实,并且进行了告发,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刑事追究,都构成本罪既遂。


  还有的认为,诬告陷害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有关机关是否收到诬告材料或听到口头告诉,至于有关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后是否受理或者是否审阅材料以及是否着手进行侦查或者提起诉讼与既遂没有影响。具体地说,如果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告发,不管以口头或以书状,必须是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接到或听到诬告材料为既遂;伪造证据的故意栽赃陷害,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现栽赃证据为既遂;向公众传播捏造的关于某人犯罪事实,则以司法机关知道所捏造的事实为既遂。


  确定本罪既遂的标准,应该以诬告陷害行为是否使被诬陷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受到了实际损害为根据。受到实际损害的,构成犯罪既遂;否则,构成犯罪未遂。根据这一原则,本罪既遂的标准应该是诬告陷害行为已经导致司法机关开始对被诬陷者采取一定的行动,这种行动可以是对被诬陷者进行讯问,也可以是予以立案侦查。因为只有司法机关开始对被诬陷者采取行动,被诬陷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才受到实际的侵害。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予以告发的行为,但司法机关并没有采信行为人的诬陷不实之词,没有对被诬陷者采取行动,那就意味着被诬陷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并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而只是受到了直接的威胁,因此,只能是犯罪未遂。




  二、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 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必须捏造犯罪事实。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利用被害人进行告发的,也成立本罪。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必须诬告特定的;他人;。第一,向司法机关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第二,所诬告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实在的人,否则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指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可以成立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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