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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吗 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的转化定罪
2021年1月11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吗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否不能适用缓刑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的转化定罪

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首要分子是否能够转化定罪必须作具体的分析。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省份对此情形在适用法律方面各不相同,如江苏省《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首要分子在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以及聚众行为以后,事前明确要求避免造成对方重伤和死亡的,而本人未参与斗殴行为的,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不能对首要分子转化定罪。”这样的规定符合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其主观要件有特殊性,即各行为人之间须具备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所谓犯罪的意思联络,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事前已经明确要求避免造成对方重伤和死亡,积极参加者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伤亡,这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行为,对首要分子不得转化定罪。

首要分子既没有要求积极参加者不得致人伤亡,但是也没有明确加以限制,其结果却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此种情形依照江苏省《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照样对首要分子转化定罪。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有悖于刑法学的共同犯罪理论。如前所言,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特征就在于参与犯罪者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要分子没有限制积极参加者不得致人伤亡,在斗殴过程中,积极参加者转化其犯罪故意的内容,产生了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而首要分子并不明知且没有与实施者意思沟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之间无法存在意思联络,虽然法律规定首要分子要对整个犯罪结果负责,但是犯罪结果必须存在于首要分子的意志之内。根据刑法学“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由于实施者的犯罪行为超出了事先的共同故意,故在处理首要分子时不应该随之转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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