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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还是什么?刑法中吸收犯有哪些情形,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是什么
2021年1月13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吸收犯还是什么?

吸收犯是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依据一般社会观念来看,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的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为您整理吸收犯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定义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二、区别


  传统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确实有许多交叉之处。然而,这里,我们所说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是指牵连犯与狭义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三、形式


  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


  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四、处理


  吸收犯虽然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但由于一个犯罪行为已经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因此只以吸收之罪论处。


  根据上述文章我们可知,吸收犯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以上及时有关吸收犯的具体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刑法中吸收犯有哪些情形,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是什么

  在实践中,吸收犯是指数个同一性质的罪名被吸收只定一个罪而不是数罪并罚的,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意图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侵犯同一客体,那么刑法中吸收犯有哪些情形,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是什么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刑法中吸收犯有哪些情形


  关于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法学界通常认为有三种情况: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吸收关系只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一种形式。所谓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是指罪质重、危害大、法定刑高的犯罪行为,吸收罪质轻、危害小、法定刑低的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以法定刑为标准即可明确犯罪行为的轻重。所谓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并不具有意义。




  因为某种行为的预备行为发展为实行行为后,会出现两种结局:要么预备行为对定罪没有独立意义,要么预备行为仍然是独立的犯罪。例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另一罪名,但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对该行为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而不宜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杀人行为的一部分;由于该行为确实触犯了另一罪名,具有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的特点,成立想象竞合犯,而不是吸收犯。如果承认牵连犯的概念,也可以认为非法侵入住宅杀人的,属于手段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成立牵连犯。再如,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先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可见,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不存在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现象。所谓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也难以成立。目前关于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所举之例,是主犯吸收从犯或胁从犯。由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犯、胁从犯,需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而这种作用大小必须综合考察,故不存在吸收问题。


  换言之,共犯人的所有行为,都是认定其属于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的事实根据,不存在一部分行为吸收另一部分行为的问题。而且,在罪数理论中论述吸收犯,是为了区分罪与数罪,所谓主犯吸收从犯、胁从犯,只是为了确定行为人属于哪一类共犯人,并不涉及罪数问题。故吸收关系中并不存在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关系。可见,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只有一种形式: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二、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是什么


  传统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确实有许多交叉之处。然而,这里,我们所说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是指牵连犯与狭义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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