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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心捣鬼出手伤人如何定性?如何理解寻衅滋事罪?
2021年1月13日  闵行刑事辩护律师

  吴宇,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疑心捣鬼出手伤人如何定性?

案情:

郑某系经营建材的个体业主。2004年3月19日,因家中装修需材料的江某由木匠师傅王某陪同前来看货。在经过比货论价后,江某最终选择在另一家购买了所需的材料。郑某得知这一情形后,很是恼怒,认为是王某从中作梗, 顿生恨意。后来,当王某和江某离开经过郑某的店门口时,郑某骑摩托车逼迫王某下车,并勾住其脖子,边辱骂边用拳头打王某的头部,还用脚踢其臀部,致王尾骶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的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尾骶部骨折构成轻伤。

分歧:

控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出于泄愤报复之目的,无故殴打他人,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第二百九十三条第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

辩方律师则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成立,而对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论处,因为被告人郑某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侵犯了被害人王某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公共秩序;本案的被告人郑某因特定的原因而殴打了特定的对象,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的法律特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本案中,郑某的行为则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殴打他人本质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作为寻衅滋事罪客观表现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还是有显著区别的:因寻衅滋事而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的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殴打对象上、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殴打起因上的随意性,是行为人为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毫无理由或者强以微不足道的琐事、不能成立的理由为借口,挑起事端,殴打他人。殴打对象上的随意性反映了行为人殴打他人就是为了取乐、发泄或者谁妨碍了他耍威风就殴打谁,寻衅打人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殴打手段、方式的随意性表现为殴打他人具有突发性,选择的殴打手段、器物、打击部位和力量因时因事因人随心所欲。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不具有伤害他人至何种程度的明确故意。而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和目的,伤害他人的起因、对象一般都具有特定性。在刑罚配置方面,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则因伤害的程度和结果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如果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何理解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典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修订前刑法第160条将寻衅滋事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予以规定,现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由于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刑法理论也认为寻衅滋事罪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而且累犯的出现也是受到不义之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吸引而衍生。

  总上所述,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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